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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 兰州市酒后犯罪被捕人数达8%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14:08 新华网甘肃频道

  酒后犯罪:“兰州特色”

  喝酒本是为了享受,但过了量,就有可能引来祸端。据记者了解,虽然目前兰州市检察院对酒后犯罪没有进行系统调研,但根据今年以来的案发比例,因酒后犯罪被逮捕的嫌疑人占同期批捕总人数的8%左右。由此可见,酒后犯罪应当引起人们的重视和警惕。以下是三个“酒后犯罪”的案例,希望给人们以警示。

  案件一:酒后一砖致死劝架人

  今年48岁的张顺林来自永登县武胜驿镇霍家湾村。1997年2月2日晚10时许,张顺林酒后以找人为由闯入同村陈学忠家中,与陈发生争吵后互相厮打。陈学忠大哥陈学录闻讯后进入陈家院内,张顺林从墙上拿起一块砖头砸到陈学录头部,将陈学录当场打倒。后陈学录经抢救无效于2月3日死亡。案发后张顺林潜逃至新疆,直到2004年3月20日才被新疆警方抓获。近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此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顺林无期徒刑。

  案件二:因喝酒拾荒者被埋尸

  2003年2月中旬某日夜间,丁虎、路景川、康文光等人,在本市七里河区南滨河路安宁黄河大桥南端桥洞下河滩饮酒期间,丁虎因与其一起拾荒的“尕子儿”不听使唤,便持木棒、铁锤对其进行了殴打。随后,路景川、康文光等人也先后分别持木棒、铁锤等凶器,与丁虎一起共同对“尕子儿”全身进行长时间的殴打致其死亡。并将被害人尸体掩埋后逃离。兰州市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上诉被告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于今年9月开庭审理后没有作出宣判。

  案件三:生日宴上命赴黄泉

  2002年9月18日晚23时许,李国栋等人在榆中县城关区某歌舞厅给朋友过生日喝酒期间,因为一些琐事,李国栋与邻桌的曾龙、梁小龙等人发生了矛盾。李将此事告之李正强(在逃),李正强遂打电话召集张建新等人至该歌舞厅楼下,报复殴打曾龙等3人,之后全部逃离现场。梁小龙因颅脑损伤而死亡。此案经兰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兰州市中院公开审理后,于今年10月底依法判处主犯张建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鑫报提醒

  为防酒后犯罪的发生,建议人们要充分认识酗酒的危害性.不要因为一时贪杯,伤了身体,影响了学习和工作,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检察干警在办案中,经常听到犯罪嫌疑人以“我当时喝多了,要不然不会做出这样的事”为由,试图为自己的行为开脱。其实,这是一种无知的表现。只要每一个公民都自觉地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增强自我约束力和控制能力,就能有效地防范酒后犯罪的发生。

  ◆疑问解答

  醉酒人犯罪要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5条第3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认为醉了酒,就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毫无法律依据的.我国刑法之所以要对醉酒犯罪的人规定负刑事责任,因为醉酒与精神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醉酒者在饮酒时是完全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而且也具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酒醉者并不是完全丧失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只要犯罪,就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那些故意耍酒疯,借酒犯罪者,还应加重处罚,这不仅有助于加强社会主义文明建设,消除酗酒这种恶习,而且也有助于打击犯罪分子,预防犯罪。(记者 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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