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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建言“国家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15:3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本报讯自本报推出《国家立法问计安徽百姓》后,反响极为热烈。各界人士纷纷就《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发表见解,“百姓问政”真正体现了群众的声音。

  房屋租赁管理应健全法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第九十条对房屋出租进行了专门的法律规范,规定了3种
房屋出租的违法行为,这对当前房屋出租混乱现象将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

  房屋租赁管理一直是我国公安机关管理的重点,同时又是管理中的一个弱点。1995年公安部发布《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其中规定了房屋出租人的7种治安责任,但由于公安部的《规定》只是行政法规,处罚措施规定的也较为模糊。而《草案》第九十条规定对违法行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力度上更加严厉一些。

  从各地因房屋租赁行为而产生的治安案件来看,如果出租人对房屋承租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机关备案,将会有效杜绝各种违法现象的产生。我认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第九十条应加上一款:“未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代光敏律师宠物吓人有争议看到《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中增加了一条关于饲养宠物干扰他人的条款,我感到很高兴。现在的城市生活中,养宠物的越来越多,必然会影响其他人的生活。《草案》中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驱使、纵容动物恐吓、伤害他人的,处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这条规定在具体实施时可能有难度。比如说怎样定义“纵容动物恐吓、伤害他人”呢?如果双方各执一辞的话,就很难下定论。有关部门还应该多加斟酌。省城某教师汪女士公共场所偷窥也应受罚

  《草案》第七十四条规定:“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现在科技发达,在公共厕所、公共浴室被他人偷窥,或被手机或其它器材偷拍的事件时有发生,立法者应考虑到此类情况。因此此条应更改为“在私人或公共场所偷窥、偷拍他人隐私,或者窃听他人隐私的。”同时,为限制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有必要对偷窥、偷拍、窃听的界定加以明确。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张雪松本报见习记者黄冠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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