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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最大信函被毁案谜局:邮政垄断下的突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16:07 法制与新闻

  四川星河建材有限公司将当地邮政局诉上法庭,提出高达3000万元的天价索赔。由此产生了引人关注的“全国最大信函被毁案”,更需要注意的是,案件中的种种谜团、透视出的现行邮政体制的弊端以及邮政改革和修改《邮政法》的迫切。

  文张

  两年的谜局

  2004年10月8日,笔者来到四川省成都市星河建材有限公司(下简称星河公司)经理周兴和的办公室。

  为案件“筋疲力尽”的周兴和,等待处理结果已经有两年了。8月6日14点,周兴和等到了一个“结果”,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最大信函被毁案”公开宣判:驳回原告星河公司对被告四川省邮政局、绵阳市邮政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22.4万元由原告星河公司承担。

  当天,周兴和和律师要求上诉。两年来,他的文件柜开始满了起来,先前放公司档案材料的柜子清空了,“几乎全是案子的材料”。周兴和要做生意,但他一半的时间放在案子上。

  1993年,这位只念了小学的农民借贷数万元在北京购买多项专利而引起全国轰动。

  回家后,他疯狂钻研发明。睡车站、啃面包,屡败屡试,经过数千次的试验,他成功地研制出一种以稻草、秸秆、锯末等为主原料,重型汽车压不弯,抗震、隔音、防水、防裂纹、防老化的五防轻体隔墙板技术。

  1994年,该项技术获得中国专利技术博览会金奖,1998年又荣获国际爱因斯坦新发明、新技术(产品)博览会国际奖,同时被列入国家星火计划项目、国家环保总局重点推广项目。他本人也被誉为中国秸秆王、绿色建材之父。就在他事业飞黄腾达的时候,“全国最大信函被毁案”,他成了主角之一。

  信函变废品

  2002年10月,靠向全国各地邮寄商业信函寻求合作的星河公司,将250余万封信件交与当地邮政局后,却出乎意料地发现反馈信息寥寥无几。星河公司调查发现,大量的商业信函被当作废品卖到收购站。

  “2002年3月,绵阳市邮政局商函公司找到我,提出以每封0.26元的价格承揽业务。我们是从绵阳发展出来的,而且这个价格比国家规定的0.6元低,我们就答应了。”周兴和向笔者介绍。

  3月26日,双方达成协议:由绵阳市邮政局商函公司负责及时、准确、一封不漏地为星河公司发出商业信函,双方商定每年200万件以上,能多不能少。

  根据协议,星河公司从4月开始不断地把商函送到绵阳市邮政局。随着信函的送出,星河公司开始着手回访的准备,“每天很少有电话来,甚至根本没有电话,这和以往比简直是天壤之别”,一线员工王小姐将反常状况报告给周兴和。

  周立即组织员工给发函公司打电话查询,结果回答几乎一样:“根本没有收到星河公司的资料。”

  “难道是信没有邮出去?”检查了除邮局外的所有环节,周最后把疑点对准了邮局。

  2002年10月3日,调查此事的星河公司职工在绵阳市邮政局门口看到了下面的场景:

  下午6时20分左右,接连5辆三轮车,从邮局拉出了装满信件的大麻袋。

  “怎么这么晚才出来,而且是民工用三轮车拉?”星河公司职工有些疑惑,决定跟车看一看。30分钟后,5辆三轮车拐了个弯,拐进了绵阳市国富废品收购站第十二门市部。

  两男两女指挥着卸下麻袋,分出里面装的一捆捆的信封和报纸。让星河公司职工吃惊的是,星河公司让邮局投递的资料竟在里面,只是信封和资料已经被拆分了。

  次日早上8点,又有4辆三轮车拉着麻袋进了废品收购站。

  10月5日下午,周带着公司主要领导来到废品站,看到收购站大约上百万平方米的院里,散乱堆放着的全是星河公司的商业信函,其中大部分已经被分拆。

  周兴和用摄像机拍下了废品收购站狼藉的景象,“仓库十多个麻袋里,居然都装着我们交寄的信函!崭新的信函,连邮戳都还没有盖。”周随即报案,“公司雇用34人清点了11个小时,认定废品收购站有信函约22万封。”

  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出动人员封存了现场。

  戏剧性案情

  就在星河公司报案后不久,事件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

  2002年10月7日,绵阳市郊区38岁的农民李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声称“这些信函是我一个人偷的,与他人无关”。

  警方的调查结果认定,从2002年开始,在绵阳市邮政局做建筑维修工作的李某,找到他的侄子——绵阳市邮政局商函公司业务组组长,要了商函公司制作室的钥匙,并在当晚住了进去。之后,李某利用便利,先后共偷了22麻袋信函,当废纸卖掉,获赃款1600多元。

  10月10日,李某与4名涉案人员被警方抓获。

  10月16日,绵阳警方宣布,此次事件纯属李某等人的个人行为,并认定盗窃数量为6万余封。

  对于“盗窃”一说,星河公司表示无法接受,称:“天下哪有这样的贼?大摇大摆到邮政局‘偷盗’数十麻袋邮件,用9辆三轮车拉出去,并且在门口登记,卖废品还要请5个人帮忙分拆。”

  星河公司认为,邮局商函公司收到商函后不但没有发送,反而指使员工将商函作为废品卖掉。

  绵阳市邮政局则称,警方已对此作了结论,这仅是一起偶发的盗窃事件,并已对相关涉案人员作出处理,因此,星河公司的说法是毫无根据的推测。

  但经媒体披露,在2002年9月份,就有邮局职工牵扯到将信函卖到废品收购站事件中。

  在接下来的调查中,案情再次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根据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2002年9月,绵阳市邮政局邮件处理中心职工冯云波,先后3次将全国各地退回的星河公司约500余公斤商业信函,以每公斤0.4元的价格卖给临时工杜某,杜某将信函分拆后卖给谭某的废品收购门市部。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6日宣判,冯云波的行为构成毁弃邮件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检察院还指控绵阳邮政商函公司经理张道荣,于2002年3月代星河公司向绵阳市邮局申请设立188号邮政专用信箱,并将商业信函邮资下调成每封0.26元,同年4月8日至9月6日,商函公司为星河公司寄出商业信函249万余封,此举造成邮政资费损失84万余元。由于信函公司管理不力,导致星河公司6万余封信件被临时人员李某等人私拆当废品卖出。

  根据上述指控,法院于2004年4月8日认定张道荣违反国家邮政资费管理规定、滥用职权、擅自下调邮资收费标准和违规跨地域经营邮政业务,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奇怪的是,星河公司2004年7月8日才得知此判决。

  而据最新消息,投案自首者李某,日前已经被释放回家。

  当地已有邮局方面许诺给李某若干“好处”的传言。至于对两名邮局员工的判决,有人认为,只是“整治内乱,缓刑嘛,做个样子”。

  矛盾争议点

  2004年8月3日的庭审结束后,面对记者的采访要求,四川省邮政局和绵阳市邮政局沉着有力的答复如出一辙:“一切等法院裁决!”

  其实,庭审争执的焦点有两个:绵阳市邮政局商函公司与星河公司签订的信件投递合同是否有效?究竟有多少封信件未被投递?

  星河公司认为委托投递的是民事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主体合法,绵阳邮政局具备法人资格,可以签订合同,且内容上不违反法律规定。

  被告认为,根据《邮政法》的相关规定,本地的邮政局不能到外地揽业务,同时,资费也违反了国家规定,因此合同无效。

  笔者为此咨询了部分法律专家。剑桥大学三一学院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单文华认为:“如果被告否定合法性的三个理由中的邮资费标准和异地揽业务两项规定为国家明令颁布的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违反它们则有合同违法的问题。反之,如果这两项规定仅仅是邮政系统的内部规定,违反它们则不属于违法,因此合同有效性也不受影响。”

  而在5月17日,被告提供了一份由四川省出版局手写的鉴定书,称星河公司的邮寄物为非法出版物,按照相关规定,邮局不能邮寄非法出版物。星河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这个鉴定是行政确认性质的鉴定,不是司法鉴定,他还质问:“既然被告认为是非法出版物,为什么明知故犯签合同?”值得一提的是,鉴定日期为2002年11月8日,当时“信函被毁案”已经曝光。

  南开大学法学院陈耀东教授告诉笔者:“从形式和程序上讲,应该质疑四川省出版局的鉴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的要求,该商函应是星河公司向众多的客户发出的邀约,发出信函并不是盈利方式,难以看作是‘非法出版物’。四川省出版局的‘鉴定’行为,没有公示质证,实有瓜田李下之嫌,必然影响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法院的正常审案。”

  对于星河公司委托邮局的250万封商函到底寄出多少,双方说法相差甚远。周兴和认为:“公司交了60万元邮寄费,按照每封0.6元的统一定价计算,只能邮寄100万封。邮政公司需要盈利,再加上杂费开销,算下来有200万封没有邮寄。”

  邮局则认为,200万封的数字是原告凭主观推断得出的结论,没有事实依据。对被盗的6万多封信函,邮政部门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对其中5万多封信函恢复后再次寄出,仅有6000多封信函由于无法恢复难以寄出。

  笔者注意到,在双方交换的证据中,被告一方的信件记录单上,一些仅数千封信业务往来的公司均有出单记录,而星河公司的200多万信函交割并没有详细记录。

  就是根据这份记录,邮政部门称,为星河公司发送的所有信函记录下的邮资费达140余万元,而星河公司仅支付了60万元。

  “我们交了60万元,邮局却给我们寄了价值140多万元的信。亏损的80多万元,难道邮局自己垫付了吗?”

  四川省邮政局有关人士认为,现行邮政结账方式让绵阳邮局商函公司钻了空子,它并没有拿出80余万元填补漏洞,而是将这笔亏空挂在全国的邮政网络上,它以牺牲整个邮政网络的利益来换取自己的利益。

  这就是2004年4月8日商函公司经理张道荣被判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原因。早在那次审理中,法院以判决的方式,认可了如下事实:商函公司已为星河公司寄出商业信函249万余封,此举造成邮政资费损失84万余元,且因管理不力,导致星河公司6万余封信件被当作废品卖出。但这个事实一直不为星河公司所接受。

  最终结果?

  2004年8月6日4点,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最大信函被毁案”公开宣判:驳回原告星河公司对原告四川省邮政局、绵阳市邮政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合计22.4万元由原告星河公司承担。

  “这太不公平了!”对于这个结果,周兴和当庭表示将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这份长达22页的判决书中,法院并未认定合同无效。法院同时认为,原、被告双方所举证据均不能直接、充分地证明被告未发送邮件200万封左右这一问题。结合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被盗并卖于废旧收购站的商函为6万余封”之认定,且邮政局经公证已恢复投递53437封的情况下,实际未寄出邮件数量应认定为9533封。

  双方所签邮件寄交协议未特别约定邮件的投资需采用由收件人签收的方式进行,且被告方数次出具的的清单上均载明邮件类为“平信”,因此本案诉争邮件应认定为“平常邮件”而非“给据邮件”。

  根据《邮政法》规定,对于平常邮件的损失,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同时,在已查明的商函内装的《星河科技专刊》系非法印刷制品的前提下,邮政部门对于寄件人星河公司不负有必然的投递与退信义务;对原告诉请的商函成本费用及邮件寄出后的可期待利益共3000万元损失赔偿不予支持。

  从判决结果看,本案选择适用的法律为《邮政法》。《邮政法》规定:“平信接收不出收条、投递不签收,不接受查询,平常信件丢失毁损不负责赔偿”。只要适用《邮政法》,星河公司就很难讨到说法。

  “所以相关法律都应予以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有约必守,故如合同有效,则双方均应诚信履行。《邮政法》规定了责任限度,双方也应遵守。二者如就责任限度等问题有冲突,则《邮政法》作为特别法当有优先效力。”单文华说。

  而南开大学法学院陈耀东教授认为,应该适用《邮政法》,“《邮政法》处于特别法的地位,原则上不能无视该法的存在而直接援引其他法律文件作出判决。”他同时表示,依照《邮政法》,确实不利于对原告的保护,也与法律追求的公平、公正的价值目标相抵触。

  要协调这一矛盾,陈耀东教授建议按照《立法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如果不打破现有邮政垄断的局面,把用户的权益保障寄托在邮政企业的自律上,这无异于与虎谋皮。而且现有的邮政服务水准也不会有大的提高,只有市场竞争才是其创新和进步的动力。

  邮政垄断下的突围

  “《邮政法》规定,常规信件(平信)丢失不赔偿,并且不负任何责任,这是非常大的问题,社会上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能碰到这种情况,包括我本人。我订报纸收信件,有时候我收到别人的信件,使我很容易联想到我的信件寄到别人的地方。这是个不负责的规定。”邮政垄断下的突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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