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垄断下的突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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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16:24 法制与新闻 | ||||||||
文张 “《邮政法》规定,常规信件(平信)丢失不赔偿,并且不负任何责任,这是非常大的问题,社会上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能碰到这种情况,包括我本人。我订报纸收信件,有时候我收到别人的信件,使我很容易联想到我的信件寄到别人的地方。这是个不负责的规定。”详细分析了“全国最大信函被毁案”的情况后,国家法官学院司法审判研究中心主任毕
尽管互联网发展的速度惊人,早年甚至有观点预测传统邮件会死掉,但现实是,传统邮件不但没有消失,反而其数量大大增加。而“全国最大信函被毁案”已经使公众对邮政的信任大打折扣。 如果邮局三天两头丢信,信函不能准确地传递到收件人手里,这就意味着什么?而按照《邮政法》的规定,“和本案密切相关的邮政用户在强大优势地位的邮政企业面前却难以从法律上获得保障”,更需要明确的是,对这样的威胁,我们还没有多余的选择机会。 推动邮政改革的案例 “促进社会进步,案例本身可能成为牺牲品,但其却能推动历史的进程。在扭曲的情况下,改革成就理性。”毕玉谦教授认为,“这是一个能推动邮政改革的案例。” 南开大学法学院陈耀东教授认为,应该说,类似事件在一定范围内还大量存在。以前就存在本地邮局承揽异地业务,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案例。 陈耀东还认为:“我们感到《邮政法》的规定对一般用户尤其是在本案中的星河公司很不公平,这也给法官制造了难题,本来法官的天职是维护公平正义,可是在法律适用上却无法实现。” 上海大学法学院教师李绍章直言:本案的发生为我们思考我国邮政体制改革敲响了“警钟”,“是现有邮政体制中诸多弊端的必然反映”。 根据《邮政法》的规定,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是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邮政企业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经营邮政业务的分支机构。“单从这个法律条文来看,我国邮政企业的行政色彩浓厚,导致政府干预过多,无法真正进入市场,进而形成垄断局面,阻碍邮政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李绍章说。 打破垄断 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一项反垄断调查显示,47.5%的调查对象认为,邮政行业位列应破除垄断行业的第三名。 “从成都到绵阳,我们换了地方投递,但做业务的依然是邮政,我们现在还是找邮政,没有其他人能做。”周兴和说。 “别无分店、独此一家,”原告律师说,“基于这样的情况,打破垄断应该是最好的出路!”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单文华认为,现行体制当改,但应渐进推行。当务之急在于改革“政企合一”的模式,让邮政管理与经营分开。而后逐步放开邮政市场,引入竞争机制。 南开大学法学院陈耀东教授给笔者举例:有人算过一笔账,如果让邮局送一包250克的牛奶,按照现行的标准,邮资应该是17.68元,远远超过牛奶本身的价格。所以,邮局亏损不在于收费过低,而在于经营的成本过高。 毕玉谦教授分析,打破垄断,邮政改革的思路是股份制改革,国家股份占一部分,按企业运作,无论国有资产还是其他的资本,都可以有控制地进入,鼓励其他的企业竞争。尤其是商业信函,不涉及个人隐私,可以特事特办,将市场细分,不能让邮政一家独大。国家应该出台某些政策,刺激一些企业进入,引入赔偿机制,这样更利于市场发展。 修改《邮政法》 南开大学法学院陈耀东教授说:“邮政用户难以从法律上获得保障,不能不说是立法的疏漏,当然这和1987年立法时的环境密切相关。” 他分析,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把邮政业务看作公用事业。公用企业经营公用事业的规则不完全等同于市场经济的规则。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邮政业务除了普遍业务之外的许多业务,是可以也应该按照市场规则办事的。1987年制定《邮政法》的“四不规定”属于只享受收费之权而无损害赔偿义务的非市场规则。 李绍章认为,打破垄断,首先应修改《邮政法》,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邮政法》的修改早在1991年就已提上日程,但由于争议太大没有修改。”陈耀东教授指出。 李绍章认为,新《邮政法》应当在立法理念上,减少政府干预,切实保障客户利益。在具体操作上,吸收有关规定,参酌法院优秀判例,借鉴域外先进经验。 陈耀东教授指出,邮政属于服务业范畴,邮政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应当由民事法律规则进行调整。《邮政法》的修改应充分体现双方的平等保护。 《邮政法》的修改已成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大家更关注的是,该法修改后能否更好地保障邮政用户的合法权益。这才是最根本的。 相关专题:法制与新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