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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劳动监察条例:操作性强 监察员队伍匮乏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02:31 北京晨报

  国务院近日公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条例内容引起广泛关注。有关专家表示,该条例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但是,我国劳动法体系仍不完善。此外,就条例中“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赔偿金加倍”的规定,专家给予了高度认同。

  监察条例操作性强

  《劳动法》专家、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关怀指出,因为我国《劳动法》制定时主要是针对计划经济时代的劳动关系。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此时出台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

  《劳动法》1994年诞生后不久,我国在完善劳动法体系的计划中曾提出《劳动监察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法》、《集体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十个单项法的立法计划,它们将与《劳动法》这项基本法共同形成一套完善的劳动法体系。但10年过去了,目前却只出台了一部《安全生产法》。与其他法律体系相比,劳动法体系的建设相对滞后。

  关怀教授告诉记者,1994年正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此时诞生的《劳动法》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制定的。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企业所有制形式越来越多样,用工形式越来越多样,新的问题也应运而生——私企雇员问题、流动人口劳动力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等等。对这些问题,必须有一部劳动保障监察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才能应对。而新出台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就非常贴近时下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问题,可操作性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重大、焦点的社会问题能发挥积极作用。《条例》执行一段时间、积累一定经验后,有望为《劳动保障监察法》的最终出台打下坚实基础。

  罚金标准贴近实际

  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人大法学院副教授黎建飞认为,以前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通常只由政府职能部门进行行政性罚款,而劳动者如果不走法律途径、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一般不能得到应付工资以外的赔偿金。《条例》中的新规定,使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即使不走法律途径,也能通过举报等途径获得应付工资以及罚金。

  按照原有的劳动监察规章,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除了补发工资外,还将被罚以应付工资1至5倍的罚金。而新《条例》中规定的罚金只有应付工资的50%至1倍,似乎减少了。但黎建飞指出,这在立法上其实是一个进步——原来的“1至5倍”弹性过大,可操作性反而不高,实际效果也并不好;现在的“50%至1倍”缩小了弹性范围,操作起来会更容易。

  黎建飞提醒广大劳动者,按照现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如果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申请了劳动仲裁,工资讨回来的同时还应额外获得25%的滞纳金。这25%的滞纳金与《条例》规定的“50%至1倍”的罚金并不冲突,劳动者可以获得双份罚金。

  劳动监察员队伍匮乏

  全国仅2万人远不能满足需要

  新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为“劳动保障监察员”这一职位赋予了更多权力,也为他们规定了更多管理规范。对这些劳动保障监察第一线的工作者,黎建飞认为,新《条例》赋予他们的权力是必需的,这与国际通行惯例比较一致。但对他们的权力也要有一些限制措施,防止权力滋生出腐败。

  黎建飞介绍说,目前我国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总数还不到2万人,远远满足不了需要。有些地方的县级政府甚至没有劳动监察大队,有的话也只有三五个人,几乎形同虚设。所以我国急需壮大劳动保障监察员的队伍,提高他们的专业性和规范性执法能力。在现状下,赋予他们更多权力是必须的,这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是'社会警察'”的定位。

  但权力容易滋生腐败,为了预防腐败因素,保证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执法效力,应该对他们的权力做出一些限制性规定。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经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接下来将要出台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配套实施细则中,这些限制性规定应该得到进一步强调和细化。”黎建飞说。晨报记者 雷加

  解读: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可罚双倍支付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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