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解读:解除证人保护七大担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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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04:14 新京报 | ||||||||
担忧1 身份和作证行为被公开 规定:除法律规定的条件外,办案人员不得披露有关信息资料;证人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作证行为的,可以依法隐匿证人的身份、住址等真实情况,并以适当的方式移送法庭备查;可以允许证人以视听资料等方式提供证言;本院在进行案件宣传报道时,不在媒体披露可能损害证人声誉或不利于其人身安全的内容或事项。 担忧2 受到被告人等干扰 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干扰证人作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担忧3 人身财产等安全得不到保障 规定:将受到严重暴力伤害或威胁的证人,可以实行24小时保护;对证人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作伪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证人的财产因作证而受到损害或破坏时,本院在证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时提供法律帮助;对于严重损害或破坏证人重大财产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保护对象还包括证人有近亲属关系而需要提供保护的人员。 担忧4 来自司法机关的侵害 规定:办案人员向证人收集证据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不得对证人采取威胁、引诱、欺骗或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以任何形式羁押或变相羁押证人。 承担保护责任的办案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造成证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 担忧5 作证行为影响工作和收入 规定:证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作证的时间和地点。证人因作证而支付的必要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担忧6 保护不能及时有效 规定:检察长领导全院的证人保护工作。案件承办人认为证人因作证已经或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职权启动保护程序。证人因作证已经或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提出保护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也可以启动保护程序。证人人身、重大财产利益、重大合法权益受到或即将受到严重侵害,可以专门设立证人保护小组直接承担证人保护工作。 担忧7 不能按自己意愿客观作证 规定:办案人员向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充分告知证人如实地提供证据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所要负的法律责任;保障证人对其所提供的证言记录材料享有阅读权、补充权和改正权;办案人员询问不满18周岁的证人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证人在作证中所作的不利于本人的陈述而需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证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作证的时间和地点。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