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检察院证人保护案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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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04:14 新京报 | ||||||||
案例一:从轻处理“污点证人” 证人A是该院查办的宝安区某局局长受贿案件的行贿人之一,在调查初期,A由于担心被打击报复和承担行贿法律责任,拒证心理严重,拒不配合作证。针对A的拒证心理,办案人员向其说明检察机关对证人的保护措施,促成其转化为污点证人。在了解了检察机关对证人包括污点证人的保护措施之后,A自己争取主动,随即配合调查取证,交待了其为了承包工程而向该局局长行贿的事实,依照有关规定,A被依法作不起诉处理并成为该受贿的证人之一。后来检察机关因案件需要再次找A调查取证,此时A在上海开拓生意,临时回深会给其生意造成重大损失,为了保护其利益不因作证而受到损害,调查人员还远赴上海在其指定地点完成取证。 案例二:获保密老同学作证 B是宝安区检察院查办深圳市某公司副总经理贪污一百多万元大案的证人,其与尹某是老同学,中国人特有的对人情关系的重视让B有种种顾虑而迟迟不敢作证。检察人员在整个取证过程中按有关规定严格防止暴露B的证人身份,调查在无任何第三方知道的情况下秘密进行,最后B履行了作证的义务,而其原本的担忧并未成为现实,其证人身份连其家人也不知道。 案例三:报复证人凶手被擒 罪犯刘某是该院侦破的一挪用公款的被告人,刑满释放不久,其原先案件的证人C即在街头无端被打,宝安区检察院意识到这可能是一起人身报复事件,随即督促管辖派出所尽快查办。经调查,果为刘某对C某作证指证其犯罪行为怀恨在心,释放后仍耿耿于怀而雇佣社会闲散人员拦截殴打C某,刘某很快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报料线索一经采纳,奖金至少百元,还将进行线索评奖,奖金最高万元 [上一页]  [1]  [2]  [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