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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溺亡拍卖地水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05:51 深圳商报

  幼童溺亡拍卖地水坑

  新旧“地主”谁该负责?法院判地块旧主人赔偿16万元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乔会清通讯员冼晓莉)一个6岁儿童玩耍时,失足溺死于西乡街道一个“烂尾”工地深达10米的地桩水坑内。溺死幼童的父母状告工地所有权人,宝安
区法院日前作出判决:开发商未管好工地安全,应对儿童溺死负主要责任;儿童父母失之监管,负次要责任。

  地桩积水令幼儿溺亡

  溺死小孩的父母诉称,2004年4月25日下午2时多,因为是星期天,自己6岁的孩子没上学,与小朋友在西乡街道铜锣湾百货隔壁的工地附近玩耍,掉入一个大水坑,后抢救无效死亡。经了解,这个水坑是个烂尾工程的地桩,因长期停工待建,积水成塘。工地属深圳市亮地房地产公司所有,1993年开发,地基打了约十米深,一直未建筑施工,是烂尾工地。

  原告认为,被告拥有的烂尾工地,尽管四周砌起了围墙,但大门没封好,无人在现场进行安全管理,致使小孩误入该高危工地失足溺水死亡,被告方应对小孩的死亡负完全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费约18万元,精神损失赔偿费12万元。

  事故发生在拍卖与裁定期间

  被告亮地公司辩称,小孩溺水发生的时间是2004年4月25日,但在2004年3月23日,这块地已通过法院拍卖给了深圳市澎柏置地实业公司,该公司已付清拍卖款,所以小孩溺死与本公司已没有关系,不承担死亡赔偿等费用。

  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孩溺死的地块以前一直由亮地公司拥有,当初是想开发商品住宅楼的,但因资金不到位,故一直未兴建。后来,亮地公司将工地周围用砖墙围住,并留有三道出口,其中两道门口有铁门锁住,但另一个门只用模板挡住,板与板之间有缝隙,行人可自由进出。后来,这宗地经法院委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拍卖,于2004年3月23日由深圳市澎柏置地公司竞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正式裁定该宗土地使用权归深圳市澎柏公司所有。

  法院判地块原所有人赔偿

  法院认为,溺死小孩发生时间为4月25日,恰恰在拍卖与裁定的期间,此时亮地公司仍为工地实际权利人,负有维护工地安全的责任。亮地公司没有完全封住工地出口,安全防护措施不够,是造成原告小孩溺死的主要原因,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小孩的父母让孩子独自离家到事故发生地玩耍,未尽到监管责任,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判决亮地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补偿费、丧葬费12万余元,精神损失费4万元。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乔会清通讯员冼晓莉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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