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体检标准修改17处 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先天性心脏病等的限制放宽,试行标准昨起再征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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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06:46 重庆晚报 | ||||||||
北京晨报今日消息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今年8月首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群众意见进行了论证,结合网上意见和专家意见后,对《标准(试行)》进行了17处修改,并从昨天起至25日再次在人事部、卫生部的网站上征求意见。 慢性肝炎仍然淘汰
首次征求意见的一个月内,指定邮箱共收到有效电子邮件3162封,反馈内容的重点集中在乙肝、视力、结石、艾滋病、心脏病等方面。很多网民建议“取消乙肝两对半检查、只检查肝功能,认为急慢性肝炎治愈时间的规定难以操作,将两对半检查结果作为个人隐私保护”。 对此,专家的认识也有分歧,但考虑到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将病毒性肝炎列为乙类传染病,从身体条件来说肝炎病人无法适应工作需要,因此对肝炎患者的限制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对于一些网民“放松血压标准”的意见,专家认为,国际上对血压标准的趋势是从严,年轻人血压处于临界点是非常危险的。所以维持原标准不变。 视力标准有所放宽 在采纳网民的建议后,对部分疾病的限制得以放宽。如原来规定双眼矫正视力低于0.8者不合格,而修改后只要有一只眼睛矫正视力高于0.8就为合格;原来规定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才能合格,采纳了“有些先天性心脏病不需要手术,也不发展,应属合格”的意见后,修改为“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但对于一些“离谱”意见,专家没有给予考虑,例如“重度狐臭者影响交往,应受到限制”、“把心理健康列入体检项目之一”等,专家认为后者目前没有可操作性。 据介绍,修改后的《标准(试行)》再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11月15日至25日,指定邮箱为tijian@mop.gov.cn。网络编辑:翁正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