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拐卖24名男婴 8名被告昨日公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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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08:25 东南早报 | ||||||||
早报讯(记者黄墩良董仁爱文/图)昨日,泉州中院在晋江法院公审了一起被告人共8个的涉嫌拐卖儿童的案件。当5个女被告被押进审判庭时,其中多人哭了起来。据悉,该案法院共审理3天。 案件回放
3年拐卖24名男婴 该案被告人共有8名,分别为王某菊、吴某忍、陈某概、林某转、陈某白、陈某红、葛某林和陈某德。 检察机关指控称,陈某概等被告人涉嫌拐卖被绑架而来的男婴。2002年11月底的一天上午,吴某忍雇陈某白的二轮摩托车前往晋江市罗山镇前沿村的四川人罗某明家,分两次将吴某芬、孙某平等人(均另案处理)从云南省昭通县绑架来的两名男童先转移到陈某家,后又转移到被告人陈某概家,其中一男童经陈某概介绍以15000元卖给一安溪人,另一男童陈某概通过被告人陈某红的介绍以14500元卖给另一安溪人。数日后,吴某忍又到罗家将同时被绑架来的另一男婴转移到陈某概家,由陈某概、陈某红以13000元卖给安溪人“菲仔”。案发后两名男童被解救回云南。 2000年3月到2003年11月,8名被告人实行了16次交易,共计拐卖24名男婴,而这些男婴多数来自我国西南地区的云南省和贵州省。这些男婴价格卖得最高的为15000元,最低的为3500元。 该案中,拐卖男婴成了买、转、销一条龙。西南地区的人贩子直接派人将男婴送到晋江或由晋江的人贩子前往当地接应并一起回泉州。没有立即找到买主的男婴,则被暂时寄养在林某转等人家里,然后再伺机寻找买主。有时,有些买主也会找上门来。 公诉机关 主犯4人从犯4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中的王某菊、吴某忍、陈某概、葛某林和陈某红以非法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进行贩卖,被告人林某转明知是拐卖儿童而帮助看管、中转、接待,被告人陈某白、陈某德明知被告人王某菊、吴某忍从事拐卖儿童的犯罪活动,而参与接送,8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王某菊、吴某忍参与拐卖儿童15人,陈某概参与拐卖儿童12人,葛某林参与拐卖儿童13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林某转参与中转儿童7名,陈某红参与贩卖儿童3名,陈某白参与接送儿童4名,陈某德参与接送儿童2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第一被告 抱养孩子改善夫妻关系 昨日上午庭审中,由于时间有限,只提审了第一被告王某菊。根据相关部门调查的16起贩卖儿童事件中,王某菊主要通过转卖收取差价或介绍买主取得酬金等方式牟利。 但在庭审现场,王否认检察机关对自己的部分指控。她承认参与贩卖男婴活动。她称自己和丈夫感情一直不好,又只有两个女儿,所以想抱养一个孩子来改善夫妻关系,当初才有了买男婴的动机。而对其他参与多起拐卖儿童的事实,她则说道:自己并没从中得到好处,参与其他活动,只是好心帮忙。她说,参与贩卖男婴的目的在于帮助他人,自己并不完全知道那些男婴到哪里去了。 后来,在公诉人的追问下,她才承认在部分交易中,其他一些被告人会给她红包。 8名被告有关情况 据有关资料,8名被告人中有女性5名,他们文化程度均不高,其中有人无固定职业。 王某菊和吴某忍没读过书,前者无固定职业,后者是个农民。 葛某林、林某转与陈某白、陈某德文化程度较上述两人较高,是小学文化,葛某林与陈某德是农民,林某转无固定职业,陈某白是名摩托车工。 陈某概和陈某红的文化程度在八个被告中是最高的,属初中文化程度,前者无固定职业,后者是个农民。 上述8名被告人中,陈某概年龄最大,今年52岁,年龄最小的则是今年32岁的林某转。同时,上述8名被告人均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