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报瞒报重大安全事故广东普宁党政领导受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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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08:30 每日新报 | ||||||||
据新华社广州 11月 15日电 2003年 12月 14日1时50分,广东省揭阳市所辖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湖东村秦坤伟服装加工厂发生火灾,普宁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在明知事故已造成10人死亡、5人受伤的情况下,却于 14日上午商定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在上级追查的情况下,有关领导又编造称查出业主胞兄移尸 5具的假情况,向上级报告事故的死亡人数增至 9人。直到2004年3月,经上级多次追查,普宁市委、市政府才向揭阳市委、市政府正式报告了“ 12· 14”火灾事故中人员伤亡的真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由有关部门依照程序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事故直接责任人秦坤伟,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承担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责任;给予普宁市委书记柯群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普宁市委副书记、市长袁略文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普宁市副市长方如隆行政警告处分。 这是广东省第一次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人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作出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