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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通劳务工入会渠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09:1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全总近日下发《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应依法组织劳务工加入工会——

  本报讯(记者王娇萍)由于用工关系和劳动关系分离,在劳务工加入工会问题上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难免互相扯皮,但这一现象有望得到根本改观。全国总工会近日下发的《关于组织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的劳务工加入工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凡在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从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事
实劳动关系)的劳务工,不论户籍关系在哪里、用工形式如何、就业时间长短,都要依法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组织劳务工入会路径选择上的争议,《通知》明确了三种操作方式:其一,劳务工与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工会将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其会籍由用人单位工会管理;其二,劳务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务公司已经成立工会的,劳务工可参加其工会组织,并由劳务公司工会把这部分劳务工会籍关系转接到用工单位,委托用工单位工会代管。劳务公司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工单位工会要依据事实劳动关系,吸收劳务工加入工会组织;其三,跨省劳务输出地(单位)工会已把劳务工组织到工会的,由输出地(单位)工会向用工单位转接会员组织关系。

  《通知》还强调工会要积极主动向党委汇报,向政府(行政)及有关部门通报劳务工入会的情况;做好劳务工加入工会组织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建立统计通报制度,各地统计职工入会率必须把劳务工包括在内等制度,以保障劳务工组织和加入工会的权利。同时明确了相关的工会经费收缴问题,即“劳务工在用人单位加入工会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拨缴工会经费,在劳务公司加入工会的,由劳务公司拨缴工会经费,其工会经费的留成部分可依据会员开展活动的具体情况,由劳务公司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双方协商使用”,从而排除了因经费拨缴留成的不一致阻碍劳务工入会的现实因素。

  全总基层组织部的王英告诉记者,《通知》最核心的一点就是突出了用人单位组织劳务工入会并保障他们合法权益的义务。

  黑中介是一道“坎”

  劳务工大量增加,是近年来我国劳动用工出现的新情况。据调查,我国劳务工主要集中在一些垄断型的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如电信、铁路、保险、远洋渔业、港务等企业都大量使用劳务工,机关和高校的后勤服务人员也多为劳务工。有关统计显示,目前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劳务工就约有2500万人,仅全国建筑系统使用各种形式的劳务派遣工就超过1000万人。

  与此同时,我国对劳务工的管理极不规范。目前全国有劳务公司26158个,其中经劳动部门经办或审批的仅为18010个。由于劳务工不直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直接在用人单位拿工资,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法规不健全、劳动监察不到位的情况下,一些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相互勾结、逃避法律责任和社会保障义务,特别是大量非法黑中介打着劳务公司旗号,与用人单位“合伙”肆意侵犯劳务工的合法权益。

  主要表现为:一些用人单位无视派遣单位与劳务工签订的明显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劳动合同,派遣单位则纵容用人单位不采取必要的安全生产措施,剥夺劳务工法定的休息、休假权利,劳务工在劳动合同签订、参加社会保险、工资水平及按月足额支付、职业安全卫生、生产生活条件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都不能取得与所谓“正式工”相同的待遇。

  劳务工由于“廉价”而受到用人单位的普遍青睐,但对劳务工来说,由于用工关系和劳动关系分离,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其作为劳动者个体主张权利的过程尤为艰难曲折。因此,工会如何把劳务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并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任务艰巨。乔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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