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不必“有故”,何需“责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09:42 沈阳今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今后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等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新华社11月14日)

  这一规定的出台,在法律意义上给被欠薪的劳动者增添了筹码,同时给了欠薪单位一
定压力,因此这是一项值得赞许并期待的措施。但是,这并不表示这一规定没有纰漏。

  笔者认为漏洞有二:其一,“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无故”两字实属赘余,如何区分“有故”和“无故”呢?假如遇上不可预知、人力不可抗拒的地震、水灾、台风等灾害,导致工程施工受阻或报废,或许应算得上是“有故”。而除此之外,所谓的“有故”不外乎亏损了、受骗了、投资不当了、质量没搞好被拒付了等,难道在这种情况下要由打工者来替用人单位承担损失?遗憾的是,《条例》中对此并未有过细的解释。

  其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表述也很有问题。拖欠工资本身就是不应当的,按理,拖欠够一定时间就应该赔偿,其计算不应该由“责令”后才开始。另外,打工者去投诉用人单位要冒失业的风险,如果非要有一个“责令”的过程,在“责令”之后,赔偿之前他们怎么办?所以这个“责令”还有可能增加被欠薪者的追讨成本。河北郭之纯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阿拉法特逝世
驻伊美军围攻费卢杰
胡锦涛出席APEC峰会
有影响力企业领袖评选
世界杯预赛国足VS香港
歌手江涛涉嫌携带毒品
车市“小鬼”当家?
今冬采暖季节实用攻略
新北京规划为宜居城市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