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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住宿费外不得再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09:51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涂露芳)昨天,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其网站上公布《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04年11月30日。意见稿提出,民办学校在学费和住宿费外,不得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意见稿规定,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教
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网络编辑:陈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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