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双方离婚后子女教育费共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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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10:26 每日新报 | ||||||||
王京涛 李女士致电《说法热线》询问:“我与齐某自 1999年起诉离婚后女儿归我抚养,现16岁的女儿考上了职校,学费每年3000元。因为我没有工作,而齐某每月只给 160元生活费,现在该怎么办?能否再找齐某主张?”
君悦律师事务所诉讼部律师解答:李女士之女 16岁不足18岁,属于未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现李女士无工作生活又困难,再负担3年孩子的学费实在无能为力。根据《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若对于子女的教育费在原判决中没有涉及,李女士可根据实际情况找齐某协商关于给付孩子教育费问题,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主张权利。新报记者王京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