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今日开始收缴“黑三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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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10:56 北方热线 | ||||||||
北方热线网——沈阳晚报讯(记者吴妍焱郭宏颖)经过近一个月的民意调查和社会讨论,11月15日,沈阳市召开 会议专项部署整治“黑三轮”工作。这标志着沈城围剿“黑三轮”战役正式打响。 11月15日,沈阳市正式下发《关于加强机动三轮摩托车道路交通管理和清理整顿非法营运的通告》,同时印制了 《致机动三轮摩托车车主的一封信》。从今天(16日)起,有关
整治“黑三轮”分三步走 此次整治“黑三轮”的范围涉及沈阳市三环以内,时间从11月15日至12月31日,分三阶段有步骤进行。11 月15日—30日,为动员部署和车辆上缴阶段;12月1日—20日,为集中整治和就业指导阶段;12月21日—31日 ,为检查验收和工作总结阶段。 整治的对象为沈阳市健全人、残疾人、外市人驾驶的机动三轮摩托车、残疾人驾驶的机动三轮摩托车。12月1日三 环内取缔“黑三轮” 从12月1日起执行的《沈阳市关于加强机动三轮摩托车道路交通管理和清理整顿非法营运的通告》规定,沈阳市三 环路以内道路禁止机动三轮摩托车行驶(已取得市内通行牌照的除外),禁止机动三轮摩托车在三环路以内从事经营性客运活 动。 机动三轮摩托车驾驶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 款;对无证驾驶机动三轮摩托车的,扣留其车辆,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对未取得准运证的机动三轮摩托车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行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营运,并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机动三轮摩托车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 所得和非法营运工具,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对在铺装人行道路上行驶、停放的机动三轮摩托车,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 以下罚款;对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日起缴车 越早奖励越高 为鼓励车主(具有沈阳市城镇常住户口的)配合整治,沈阳市就11月16日至30日主动上缴机动三轮摩托车的车 主出台相关奖励政策。 1995年以前购买的车辆,折旧后残值为零,上缴车辆每台奖励200元。1996年至2004年购买的车辆, 根据上缴的不同时间,按不同比例奖励,其中11月16日至20日期间上缴车辆,按每台车辆折旧后净值的70%予以奖励 ;11月21日至25日期间上缴车辆,按每台车辆折旧后净值的50%予以奖励;11月26日至30日期间上缴车辆,按 每台车辆折旧后净值的30%予以奖励。 车辆回收点设在沈阳军区767仓库,具体地址为皇姑区塔湾街32号二环路荷兰村门前西一公里处。车主可凭购买 车辆的有效凭证和本人身份证到车辆回收点上缴车辆,并办理奖励的相关手续,而无有效凭证的车辆,将实行现场评估。 在11月16日至11月30日期间,还允许车主将车辆变卖到整治范围以外的区域。 缴车后车主可享就业指导 考虑到车主缴车后的生活来源和就业安排,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由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为车主提供就业 岗位,向社会公布,由车主自主选择,实行双向选择。对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优先安置残疾人。 具有沈阳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健全人车主,符合条件尚未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可持相关证件到所在区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门申领,由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提供推荐介绍、职业指导、就业培训等“一站式”服务。持《再就业优惠证》 从事个体经营的车主,经营资金确有困难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可申报小额担保贷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