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二:企业能否参与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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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11:33 新华网 | ||||||||
焦点二:企业能否参与保护 在2002年乌鲁木齐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期间,若羌县曾与新疆一家旅游公司就开发罗布泊旅游,保护楼兰遗址等签订了一份数额为5000万元的合作合同,合作期限为五年。当时舆论称之为“企业参与楼兰保护的首例”,然而,由于缺少合法手续等原因,此次合作不到一年就宣告流产,有人质疑,是不是文物管理部门对此事进行了行政干预。 新疆巴州文管所所长覃大海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当时我们对他们的合作意向并不知情,所以根本谈不上行政干预,我们始终是欢迎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我们的大门始终向企业敞开,国家在这方面也是鼓励和支持的,但有一点我们必须要坚持,就是文物保护单位的性质不能变,企业投资必须是为了保护文物,必须是真心实意、没有太多附加条件的保护。楼兰保护的目的当然是为了利用,但决不仅仅是为了旅游开发,应包括科学研究,对公民的教育等等,这才是文物保护的真正内涵。” 2002年7月召开的“楼兰遗址保护管理工作座谈会”上,有关人士强烈呼吁:鉴于楼兰古遗址的重要性、珍贵性、脆弱性和不可再生性,必须把对遗址的保护放在第一位。坚决反对无限度、无规划的恶性开发和使用。 科考队的专家则指出:其实,企业赞助文物保护在国外非常普遍。赞助企业在税收等方面能享受到政府的优惠政策,企业也有积极性。在我国,企业赞助文物保护的例子不多,成功的更少,可能在激励机制方面考虑不到位。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