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不能允许警察培养强制力崇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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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13:50 北京青年报 | ||||||||
作者:潘洪其 11月10日,云南省砚山县维末乡发生一警察开枪杀人的恶性事件:仅仅因为一点儿小摩擦,民警陆雄悍然拔出手枪,当场打死两人,打伤一人。在并非执法和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一个人民警察先是违规携带枪支,接着又将并非犯罪分子的普通群众就地枪杀(即便对犯罪分子也不能随意枪杀),如此可怖而且可耻的一幕,居然出现在人民共和国的国土上,实
警察以犯罪的方式致人死伤,尽管属于极端之个别,但这些年来也时有所闻。四年前,在短短两个多月的时间里,在河北省霸州市、河南省禹州市和云南省森林公安分局,就先后发生三起警察因普通民事纠纷而开枪杀人的事件。此次云南省砚山县民警陆雄的行为,同样令人万般震惊。 有人也许会把陆雄的暴行归罪于他的特权意识太强、文化素质太差,以及少数基层公安部门在枪支管理方面还存在漏洞、针对警察的思想政治工作有待加强等因素。不过还应当看到,一个根本的原因还在于,在中国,警察和普通公民之间的一个明显区别,就是前者可以持有枪械,而后者无权持有枪械(这里并非主张中国公民拥有枪支合法化),这同时又导致了另一个明显区别,即警察除了在职权范围之内可以合法地使用强制力手段(不含滥施刑罚、刑讯逼供),还存在着大量的利用“职务之便”而使用强制力手段的可能(合法与否姑且不论),而普通公民别说动用枪支击毙他人,就是拿出枪支象征性地威胁一下对方,就至少涉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警察与强制力的这种关系应该说是顺理成章的,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可以大肆渲染强制力意识,可以在作为一种职业的警察的身上无限制地培养强制力崇拜,否则,在原本有着多种非强制力手段可供选择的情况下,一个警察不过是遇到了一点儿小麻烦,或受了一点儿小委屈,很可能就习惯成自然地一扣扳机,手无寸铁的普通公民,很可能转瞬之间就被夺取生命,成为警察强制力崇拜之下的牺牲品。 上个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在现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基础上,扩大了治安处罚的范围,加大了治安处罚的力度。该草案对警察的执法权限进行了多种规定和限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警察的合法强制力职能。合法强制力原本与暴力崇拜是格格不入的,普通人或犯罪分子的暴力崇拜也不是最可怕的,因为警察的合法强制力足以对这种暴力崇拜形成有效制约,而如果警察把对于合法强制力的认识,转化为一种职业性的强制力崇拜,那就可能出现最最可怕的结果。人们有理由担心,在强制力崇拜的支配下,个别警察既可能以执法的名义滥施刑罚,大搞刑讯逼供,也可能像陆雄那样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