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检察院立规保护证人 被业内人士誉为证人保护立法的先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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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13:52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深圳消息:近日,根据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刚刚出台的全国首个《自侦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此规定被认为是证人保护立法的先声。 据了解,该院反贪局与一位核心证人签订了“保护责任计划书”,该证人当即出示了四份关键证据,使一个山重水复的大要案势如破竹,仅3天,一名腐败分子就被送进了看守所。
侦破案件需要人证和物证,而证人需要保护。宝安区检察院出台的《证人保护工作规定》,将保护分为三个阶段,即庭前保护、庭审中保护和庭审后保护。对于因作证而将受到或已经受到严重暴力威胁伤害的证人,检察机关可以实行24小时贴身保护。除了保护证人的生命安全以外,将其财产和名誉及其近亲属,一并列入保护范围。对出庭作证的证人,实行专门经济补偿制度。 据业内人士评价,该规定具有多项突破。如证人保护程序的启动和终止,此前在国内一直是个空白,该规定对保护程序的启动明确了两种方式,即依办案检察官的职权启动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