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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四名知法少年绑架杀人显示教育缺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14:18 新京报

  作者:马少华

  据《新京报》昨日报道,四名未满18岁的辍学少年,为弄点儿钱花,将一16岁学生绑架杀害后,向其家属勒索钱财。他们在策划此案时提到这样一句话:“反正咱们都是小孩,没到18岁,法律会从轻的,不能判死刑。”

  这个被报纸突出报道的细节,也许并不构成此案的特点,但它无疑是令人触目惊心的。“不到18岁判不了死刑”,这就是那些孩子对法律的了解。他们无疑怕死,但是不怕剥夺别人的生命,不怕失去自己的自由。他们是那么冷静地权衡自己行为的利害,而他人的生命、幸福,却并不在这种权衡之中。

  这样的孩子是可怕的。

  一个只知死的可怕,不知生的珍贵,不知自由、荣誉等等生的价值的人是可怕的。这些价值,在人的内心中是不可能靠死刑来保护的,他们或者有,或者根本没有;或者体验过,或者没有体验过。有过,体验过,才会格外珍惜,无论是自己的,还是他人的。这些辍学的孩子,有一点对法律的知识(非常可怜却又可怕的“一点”),但却没有人生的情感知识、价值知识、伦理知识。而这些,辍学自然是难以得到的,但即使上学,没有好的教育,也难以得到。这个案子属个别的极端案例,它不应该导致对刑法刑事责任与量刑标准的怀疑。

  实际上,我们的一个基本判断是:一个社会不能只靠死刑的威慑来实现安宁,也不能只靠死刑来消除人的犯罪意念,更不能只靠死刑来保护生命。这既是事实判断,也是价值判断。这样的事实判断,已为古今中外的社会史和司法史所证明;而这样的价值判断,则基于我们想要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基于人类在刑法上的进步与文明。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些规定,与其说基于立法者对于未成年人“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精确判断,不如说体现了他们和社会、时代的基本的人道与文明。也就是说,即使现在摆在我们眼前的事实确实是未满18岁的人“因为不判死刑”就“趁机故意杀人”,我们也不可能和不应该因此就把死刑年龄降低到18岁以下。

  因为那不仅意味着我们的刑法水平低于世界法律进步与文明、人道的标准,而且意味着我们的其他方面,特别是教育,低于它应该有的水平。

  教育是有着巨大的安全价值的,尽管它并不是为了防范杀人的。四名知道“不到18岁判不了死刑”的孩子杀了人,他们犯的罪,不是“知识之罪”,而仍然是“无知之罪”。他们的罪行与“不到18岁判不了死刑”并不见得有本质的关系,但是肯定与缺乏教育有着本质的关系。他们不知道在生、死二者之外,还有别的那么多美好的东西。他们甚至没有那种人们认为与生俱来的恻隐之心与生命禁忌。而这些,现在看来都是教育才能达到的,至少是教育才能唤醒的。如果一个人只有面对死刑才知道生命的可贵,只有面对监禁才体会自由的可贵,那么教育就肯定是缺失的。因为这些都是应该早就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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