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同一首歌》应补“敬畏法律”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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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15:04 东南快报 | ||||||||
央视最权威的音乐名牌《同一首歌》,竟涉嫌侵权。歌曲《同一首歌》原词作者陈哲、迎节和曲作者孟卫东3位作者一致认为,央视将他们的歌曲冠以节目名称多年,至今未与他们达成“有偿使用”协议。他们近日向媒体透露,将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一个说。 虽然这几年来,《同一首歌》剧组爆出许多严重影响央视形象的内幕,如要求当地企业高额赞助等,但这丝毫也不影响《同一首歌》在业内和观众心目中的地位,更有许多演艺
本以为,以央视这个国家级大台地位以及《同一首歌》这个响亮品牌的巨大号召力,这个品牌的打造成功,一定有其深层的原因,一是拥有雄厚的知识和人才资源,二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办事,所以才会拥戴者众。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同一首歌》“出道”几年了,在获得了巨大的品牌效应的同时,也获得了丰厚的市场利润,而这一切竟然完全没《同一首歌》原词曲作者们什么事,他们的作品被无偿使用,连声招呼都不打,就更别说给报酬了。 我以为,央视这家“大店”欺负的不只是陈哲等词曲作者这几个“客人”,更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侵犯。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我国音乐作品保护期是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进入公共领域,营业场所可以任意自由使用。而在此之前,音乐著作权人有权授权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并为此获得报酬。 但愿陈哲等著作权人与《同一首歌》对簿公堂能够给央视长长记性。(来源:湖北 李甘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