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地区非法移民现象严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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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22:01 新周报 | ||||||||
边境地区非法移民现象严重
中国邻国人员非法入境集中在一南一北,两国相邻的这些区域的普遍特点是:边境地区的地理条件相差不多,很多是山水相连,村寨相邻,与此同时,边境地区两个国家的民族、语言、习俗等也大体相似,这些条件都为偷渡埋下了伏笔。 今年以来,北京使馆区发生了多起非法入境者“闯馆”事件,一些邻国人正在沿着中国东北边境地区人迹罕至的道路,徒步进入中国,再而进入北京,企图通过制造类似于“闯馆”、冲击以外国人孩子为主的国际学校等事件,获得进入第三国的机会。 但并非所有的非法入境者选择抵达第三国一条途径,相当数量的非法入境者在中国当地人、国际民间组织的帮助下,试图取得“合法居留”中国的身份。中国拥有2.2万公里的陆地边境线和1.8万公里的大陆海岸线。近年来,发生在边境地区的非法移民及偷渡活动日益突出。 “从1996年开始,我先后为邻国的姐妹买了8个户口。”2004年11月13日,在中国吉林省的一个边境小市里,一位传教士向记者透露,他先后帮助过超过200个偷渡到中国的邻国人,大部分是路过教堂然后往内地去了,如果女人想留下来,他就会帮着办理户口和身份证。“其中有几个因为有人举报作废了,人也被遣返了。”传教士说,有了身份证也并非安全,被人举报同样是被遣返。接收的一方大部分是农村或小城镇的家庭,那里的户籍管理不很严格,只要花钱就可以获得一个户口。据了解,这位洪姓传教士曾经因被人举报而受到过当地公安机关的处罚。 金顺姬从邻国进入到中国已经3次,越境、遣返、再越境、再遣返,她从2002年开始经历了反复多次的进入中国的艰难路途,直到后来她“嫁”给了长白山区一个小镇上的一位收入不高的矿工。 和金顺姬居住在同一个小镇上的朴则英也来自邻国,但她是被现在的丈夫花了5000元钱从人贩子的手里买来的。“有许多人是被卖过来的。”洪姓传教士了解到许多人的故事,他们被卖到与邻国交界的吉林、辽宁等地的农村、偏僻小镇,甚至有人被卖到山东、河南等中国内地省份。 究竟有多少邻国人员通过非法途径进入中国东北,并转道其他地区和第三国,没有人也没有机构进行准确统计。 中国邻国人员非法入境集中在一南一北,两国相邻的这些区域的普遍特点是边境地区的地理条件相差不多,很多是山水相连,村寨相邻,与此同时,边境地区两个国家的民族、语言、习俗等也大体相似,这些条件都为偷渡埋下了伏笔。 2002年1月11日,深圳警方将23名越南非法入境者转交到东兴市拘留所。这些越南人在东兴被短期羁押之后,移交到越南方面。 在这批被遣送的23名越南非法入境者中,14名女性,9名男子。越南人的目的地是香港,大部分的男性越南人都是在深圳偷渡香港的时候被深圳市公安局、边防武警抓获的,他们持有的护照一般有伪造的广西东兴口岸的入境章,他们先是从广西中越边境偷渡到中国,然后借道深圳去往越南人居留较多的香港。 一些越南女子在无法获得前往香港的路径之后,往往沦落到人贩子手中。 如何处罚非法入境者 根据相关国际法的规定,对于难民,滞留国应该给予国民待遇或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待遇;而对于非法入境者,则要接受入境国相关法律的处罚并受国际条约和其他国际法律义务的限制。 2004年10月28日下午,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章启月主持例行记者会,此前3天,10余外国人在韩国领事馆外被警方带走,此前2天,警方在北京市通州区抓获了62名非法入境者。 章启月在回答一位外国记者就这两起事件的提问时说:“对于组织非法入境者冲闯使馆或者学校的蛇头,任何国家都会予以惩处。我想重申,对于组织者,我们将会依照中国的法律进行严惩。对非法入境者,我们将根据国际法、国内法及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加以妥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非法入境的外国人,可以处人民币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或者3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每非法居留一日,处500元人民币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或者处三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况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非法就业的外国人,可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处1000元人民币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对私自雇佣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佣行为的同时,可以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佣的外国人出境的全部费用。 国际上对中国东北地区邻国非法进入中国的人称为“难民”,但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教授梁淑英则对此界定表示不能接受。2002年9月,一位19岁的邻国男孩带着一家人来到联合国难民署在北京的办事处,希望获得难民身份。但是按照联合国对难民身份甄别规定,他和家人的要求没有被获准,之后,他按照程序进行上诉,最终的结果是仍然被难民署联合国总部驳回。 在梁淑英的一篇文章中,对所谓非法入境者进行了界定,包括两种情况下居留于所在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者:一种是不按照所在国的法律规定而进入该国国境的人,通称为非法入境者;另一种非法移民的情况是,虽然是获准合法入境的,但由于在所在国的居留已经超过了合法的期限,或是丧失合法身份(没有有效的护照或类似的身份证件),或者使用涂改的证件或他人的证件而居留,均属非法居留者。梁淑英的文章中认为,这样的非法移民称为“当地产生的非法移民”。 有数据显示,在美国,有超过千万人的非法移民,而且以每年30万人次以上的数字递增;在中国,非法入境者暂时还不被称为“非法移民”,但数字亦是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面对非法入境这个新的课题,中国相关机构应该如何应对?梁淑英撰文认为,首先要界定、甄别这些人是否为难民,是否为非法移民。按照1951年签订的《关于难民地位公约》(以下称难民公约)和1967年签订的《关于难民地位议定书》(下称难民议定书)这两个文件的规定,所谓难民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根据国际联盟主持缔结的各种有关协议、公约、议定书以及国际难民组织章程被认定为难民的人;另一部分是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个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遭受迫害而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种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居留在他以前的经常居住的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不愿返回该国的人。 根据相关国际法的规定,对于难民,滞留国应该给予国民待遇或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待遇;而对于非法入境者,则要接受入境国相关法律的处罚并受国际条约和其他国际法律义务的限制。 [上一页]  [1]  [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