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未出台文件把药店划分为处方非处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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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02:03 信息时报 | ||||||||
近日,关于明年年底之前,所有药店要分为“处方药店”、“非处方药店”的说法闹得沸沸扬扬。而日前记者从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此消息为误传。 从上周开始便有消息称,明年上半年,全国地市以上的城市要完成对处方药店和非处方药店的划分,年底所有药店全部完成划分,这一工作将主要在药店换发经营许可证的同时进行。至于处方药店和非处方药店各自的标准和要求,现正在制定中。
记者联系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划分“处方药店”、“非处方药店”的说法并不准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没有出台过相关政策文件。 据了解,今年6月,在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2004~2005年工作规划》的通知中,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将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工作结合起来,对零售药店分类进行管理:第一类,2005年底之前,经原发证部门审查,符合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零售药店,可以继续销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发给处方药定点销售标志;第二类,2006年1月1日后,达不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零售药店,只能销售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或只能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很可能是该通知遭到了误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只是规定,根据GSP认证情况,部分达不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药店将不能再销售处方药,而符合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零售药店,可以继续销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发给处方药定点销售标志。”(时报记者 李智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