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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枪毙前夕死刑犯供出黑警察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06:05 山西晚报

  在两名警察的一手操办下,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罪犯被掉包,由于证据疑点重重,真正的罪犯浮出水面,罪犯在执行死刑前,突然检举出是两名警察徇私枉法,险些将无辜的“替罪羊”送上“断头台”。16日,重庆市一中院对长寿区公安局两民警徇私枉法的行为进行审理后作出判决,周建模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王一勇有期徒刑5年。

  无知青年愿顶罪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9月23日,长寿区公安局对疑犯余洋故意伤害致市民徐波死亡一案立案侦查,并由当时任长寿区公安局预审科的民警王一勇负责预审。余洋被立案侦查后,其朋友陈渝(已判刑)见余洋的父母很悲伤,鬼使神差之下,陈渝表示愿意替余洋顶罪。

  警察收钱传纸条

  余洋之母刘志均(已判刑)立刻抓住了这根救命稻草。经人介绍找到了当时任长寿区公安局预审科民警周建模和王一勇,要求为余洋帮忙,周建模、王一勇表示同意。陈渝也安排朋友朱某,以自己的名义给余洋写了一张纸条,让余洋把杀人的事情往自己身上推。随后,刘志均让周建模、王一勇把该纸条带给了余洋。

  2001年11月29日至2002年1月23日,周建模、王一勇多次利用提讯余洋之机,采取传递纸条、电话联系的方法,串通无业人员程科达、李袁伟(均已判刑)作虚假证明,使陈渝顶罪的事实成立。其间,刘为了表示感谢,多次宴请周建模、王一勇二人,并分三次给其感谢费共计6000元。

  为此,程科达、李袁伟在2002年3月11日,重庆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余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时,按事先串通的内容,出庭作了虚假证词。

  替罪羊成杀人犯

  2002年3月,长寿区公安局“顺利”将陈渝抓获,陈渝按照串通的内容供述了自己致徐波死亡的虚假事实后被执行逮捕。

  由于证据证明故意伤害徐波的行为并非余洋所为,导致公诉机关对该案撤回起诉。事后,公诉机关在审查中发现陈渝的供述有重大疑点,经侦查查明了陈渝替余洋顶罪的事实真相。

  真凶临刑说真话

  公诉机关随后依法对刘志均、程科达、李袁伟以伪证罪提起公诉,同时对余洋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再次提起公诉。重庆市一中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余洋死刑。

  重庆市高院后以同罪终审判处余洋死刑,刘志均、程科达、李袁伟有期徒刑。而余洋在被执行死刑前,令人意想不到地检举出是周建模、王一勇两名警察徇私枉法,才险些将无辜的“替罪羊”送上“断头台”。

  《重庆青年报》供稿

  我们只是帮熟人忙

  公诉机关称,周、王二人多次利用提讯之机,通过传递纸条,提供手机的方法共同帮助陈渝替余洋顶罪,使该判死刑的嫌疑犯得不到惩罚,而没有杀人的陈渝却来顶罪。

  其间,周、王二人多次接受余洋亲属的宴请,且分三次接受感谢费6000元,已构成了徇私枉法罪。

  周建模称,自己是在余洋翻供后,出于帮熟人的忙,只是给余洋通风报信。案发后也把收的3000元现金退还。

  周建模的辩护律师认为,周建模从主观上看只是出于帮熟人的忙而不是直接帮犯罪嫌疑人的忙,从客观上看他传纸条,提供电话,只起一个通风报信的作用,所以,周建模只是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而不是犯徇私枉法罪。

  王一勇称,在整个办案过程中,自己都是按照办案程序办理的。提审犯罪嫌疑人,到犯罪嫌疑人家里去也是为了调查案子,弄清楚余洋翻供的原因。并称自己没有收钱,也没有帮余洋通风报信。王一勇的辩护律师认为王一勇只是正常办案,不应该构成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铁证如山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周、王二人不承认犯徇私枉法罪,但陈渝是无罪的,余洋是有罪的。周建模、王一勇多次与罪犯亲属联系,使公诉机关作出撤诉,这个客观事实清楚。

  王一勇、周建模两人都接受委托,接受贿赂,造成犯罪嫌疑人余洋翻供、陈渝顶罪的情况,使后面的司法环节的办案人员认为余洋案不能被起诉,或撤诉,或宣判无罪;而事实却是余洋案被撤诉,故两人有构成徇私枉法的行为。又因为余洋案属于重大刑事案件,两警察的行为险些将作为“替罪羊”的陈渝送上“断头台”。法官遂当庭宣判,周建模判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王一勇判有期徒刑5年。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郭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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