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解读新的“征地补偿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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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06:43 中国新闻网 | ||||||||
国土资源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日前发布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征地合理补偿做了新的规定。新的征地补偿规定与过去相比,有哪些变化?记者就此专门采访了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 这位负责人说,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是征地补偿安置的基本原则。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长远生计有保障,《指导意见》规定,如果给予被征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最高不得超过15倍。如果按照这个标准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两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据介绍,目前,有些地方在执行法定补偿标准时往往就低不就高,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有些地方虽然执行了30倍的最高补偿标准,仍然不能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有些地方财政吃紧,就压低补偿安置标准,甚至拖欠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在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中,全国清理出拖欠、截留、挪用农民征地补偿费高达150亿元。 为此,《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提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仍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其次,《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用地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使他们的长远生计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这是新办法与过去的第二个区别。现行法律对被征地农民并没有提出具体的安置途径。为了使被征地农民真正分享到工业化、城镇化的成果,保障他们的长远生计,新办法明确规定,对被征地农民视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从而拓宽了安置途径。 第三,《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在征地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特别是要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 此外,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指导意见》还强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因征地确实导致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下降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这位负责人说,按现行法律规定,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时,往往按地块来测算年产值,并由此确定年产值倍数,从而造成同地不同价等问题,损害了一些被征地农民的利益。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一些地方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征地制度改革,探索推行了“统一年产值”、“区片综合地价”等新的补偿办法,《指导意见》对此给以肯定并进一步加以规范,比如明确提出,在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对被征土地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源:人民日报;作者:夏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