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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时评:"写检查"难遏交通事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08:22 新桂网

  继四川出台有关发生特大交通事故政府必须写检查之后,河南省日前也出台了类似规定。凡是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省辖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交通事故的,省辖市政府主要领导要向省政府领导作出检查。该制度的目的是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多发的势头(据《大河报》11月16日报道)。

  那么,类似的写检查,能否有效遏制住特大交通事故频发的势头呢?恐怕难,起码也
不容乐观。因为写检查作为一种传统的惩戒手段,往往是“轻描淡写”、“大事化小”和“例行公事”的代名词,尤其是以单位或集体的名义写检查,即便检查得再深刻,其效果恐怕也都跟“向天发炮”差不多。

  之所以说写检查难以起到遏制交通事故频发的势头的作用,更因为写检查距让主要领导或责任人“出汗”的问责制相差甚远。众所周知,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检查,不管其内容写得再深刻,语句再感人,却都是在廓清责任的外围打转转,一具体到追究哪个人的责任时,检查就会自然变成“曲笔”而避重就轻了。如此检查,反而可能成为保护某些责任人免遭党政纪处分处罚的“避风港”,甚至干脆把例行公事的写检查直接当成对问责对象的处罚了。如此隔靴搔痒的检查,又如何能成为遏制重大特大交通事故频发势头的撒手锏呢?

  再者,从写检查的具体“量化”界限来说,本身就存在不尽人道的成分。试想,“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交通事故”,才能换取事故所在地政府的主要领导的一纸检查,难道这些领导的一纸检查就如此金贵?甚至29条人命都换不来“父母官”的一份检查吗?而如此界定做检查的界限,恐怕显得既不人道,更不利于责任的追究,因为假若这30条以上的人命与那位主要领导责任牵连不大,其写份检查恐怕也纯属走过场,或做做姿态而已。可相反,假若交通事故吞噬的是29条以下的人命,虽与这位主要领导责任牵连紧密,但却因为死亡人数不够,相关领导岂非连一份支差应付的检查也不用“亲自”写了?故而面对事故,关键是看该不该问责,若需要问责,哪怕损伤的只有一条人命,也足以构成对相关领导的“惩处要件”了。

  河南 牧野风

  作者:牧野风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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