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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09:08 河北日报

  建设用地审批执行四不准本报讯(记者阎锐)日前,省政府下发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意见》对建设用地审批做出严格要求: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应当一次性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严禁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
分审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不符合建设用地定额标准的,不批准用地。征地报批时,未附具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经的意见或者组织听证的有关材料的,不批准征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全额支付到位的,不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意见》要求,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属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或省政府批准、核准的,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省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政府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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