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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拖欠工资将被清出北京市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09:14 北京日报

  本报讯(实习记者杨学聪)从即日起,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企业,将被按照未签订合同的人数,处以每人500元的罚款。昨天,市劳动保障局发布了《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建筑企业故意拖欠工资,不仅将被媒体曝光,还将被清出北京市场。

  在这次公布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
工之日起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被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处以每人500元的罚款。

  在工资支付方面,《规定》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且支付部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季度末结清劳动者剩余应得工资,工资应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如果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规定》还明确,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工资。因暂时困难无法按约定日期支付工资的企业,应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延期支付工资。超过30日的,属于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规定》还规定,在查处建筑施工企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案件时,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举证责任。劳动保障部门可对严重干扰、阻挠、抗拒劳动保障部门监督的企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建议由资质评定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逾期不支付全额应得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将被责令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数额与25%补偿金总和的二倍以内赔偿金,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勒令企业在京所有在建工程停工整顿,停工期间停止其对任何工程项目的投标。

  对由于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违法行为而引发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而发包单位或务工企业为用工单位,将由其按《劳动法》的规定承担义务,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按照《规定》要求,对非法用工,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致使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和严重干扰、阻挠、抗拒监督、检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企业,在由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将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劳动者工资情节严重的,将降低或取消其开发资质;逾期不改的,依法清出北京市房地产市场。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不落实的企业,将被禁止在本市建筑市场施工。

  网络编辑: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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