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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对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09:30 上海青年报

  据新华社电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人民法院办理涉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案件,应当根据资金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通知》明确规定:当证券公司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该证券公司开设的自有资金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但不得冻结、扣划该证券公司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的资金。

  当客户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该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但不得冻结、扣划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属于所有客户共有的资金。对证券公司缴存在登记结算公司的客户结算备付金,人民法院也不得冻结和扣划。

  《通知》充分体现了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冻结属于被执行人的已经完成清算交收的证券或者资金;客户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对该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中的资金、证券账户中的证券进行执行;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对证券公司开立的自有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结算备付金超过最低限额部分的资金和自有证券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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