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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比“黄网案”“黄台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10:05 每日新报

  关注本市最大黄网案张北王海霞

  新报讯【记者张北通讯员王海霞】本报昨天“津城最大黄网案开庭”的报道引起了读者的广泛关注,来电读者中大多为学生家长,他们谈论最多的就是“两高”司法解释是否会对通过多种电子渠道传播淫秽信息的不法者以严惩的问题。很多读者“敏感”地发现,这起案件与本报曾连续报道的“少年晓东状告黄色信息台案”尽管在案件本质上有很多相同之处
,但在司法实践上却出现了迥异的结果,记者为此采访了“黄信息台案”中受害人晓东的代理律师杨仲凯。

  担任我市青少年维权与法律服务中心主任的杨仲凯律师曾经是轰动全国的“少年晓东状告黄色信息台案”中受害人晓东的代理律师,杨律师说,这两起案件确实有许多可比性。

  首先,就案件性质方面讲,这两起案件中不法分子都是通过现代电子手段传播淫秽信息,只不过一个表现为网络传播,另一个表现为声讯台传播。

  其次,他们对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影响以及对青少年的毒害都是不容忽视的。虽然“黄信息台案”

  表面上侵害的是少年晓东,但是根据公安机关统计的数字,社会上很多人其中包括大量未成年人都拨打了这个电话,他们受到的毒害是不可估量的。而这起“黄网案”中,淫秽网站不到四个月高达24万的点击率也是触目惊心的。一些未成年人由于长期沉湎于网上淫秽色情信息,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

  第三,“黄信息台案”是民事诉讼,而“黄网案”是由国家机关提起的公诉。此次“两高”及时出台司法解释,为打击淫秽色情网站及信息台等其他淫秽传播渠道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如果“晓东案”那时有这个司法解释,那么晓东除了可以获得民事赔偿,传播淫秽信息的相关责任人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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