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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病死高原 保险公司拒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10:22 金羊网-新快报

  法院终审判决:高原病属“意外伤害”,事主胜诉

  新快报讯(记者 余亚莲 曹晶晶 实习生 邓灵 通讯员 黄焕葆 王敏)36岁的旅游爱好者陈×敏利用假期前往西藏旅游,却因急性高原病抢救无效死在了西藏。陈×敏的父母就“意外伤害险”部分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高原病不属于“意外伤害”为由拒绝理赔,双方两上法庭。昨日,天河区法院公布,该案终审认定“高原病”也属于“意外伤
害”,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陈×敏生前在澳门镜湖医院工作。2002年5月23日,陈×敏和两位朋友结伴前往西藏。五天后,当他与朋友到神山冈仁波钦峰“转山”时,开始感到不适。5月30日早晨6时多,陈×敏被冈底斯山藏医学院门诊部确诊为急性高原病,后经抢救无效于2002年5月31日凌晨2时50分在医院死亡。

  由于陈×敏曾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投保“附加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陈×敏的父母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02年12月23日,保险公司以本事故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为由拒绝赔付。2003年7月15日,陈×敏父母向天河区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庭审焦点:高山症死亡是不是“意外伤害”

  2003年9月17日,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双方就陈×敏因高山症导致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展开激烈争论。

  原告方认为,保险合同中对意外伤害的释义是“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并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陈×敏此前多次在西藏旅游都安然无恙,所以他没有可能预料到自己的死亡结果。且气压的降低是外来的、突然的并不可抗拒的,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因此,被告应全额赔付意外伤害的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则认为,陈×敏是因病死亡,高原病不属于“意外伤害”。其发病不属于外来事件,患高原病也不属于突然事件。陈×敏从出现高原反应到发病到病情加重直至死亡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具有突发性。且如果当时陈×敏能及时就诊,就有可能获救,这也说明高原病并非不可抗拒。终审判决:高原病属“意外伤害”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陈×敏身体一直都很好,其也多次到西藏旅游,事前不可能预料到肯定会得急性高原病,也不可能预料到自己会因高原病而死亡的后果,其所受到的是自然伤害,属意外事故。陈×敏的死亡符合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因此天河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给付10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日前,广州中院终审维持原判。以案说法什么情况属于“意外伤害”?

  根据《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特约条款》对有关“意外伤害”的定义,“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并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意外伤害的构成包括意外和伤害两个必要条件,在意外的条件下发生了伤害,便构成意外伤害。所谓“外来的”,是相对于内生的而言,指致害物在伤害发生以前存在于被保险人身体之外。

  “外来的”、“突然的”、“无法预料并不可抗拒的”是对意外伤害的特征归纳,即意外伤害与非意外伤害的差别。因此判断是否是意外伤害则应看造成伤害的原因是否满足“意外”的这三个特征。

  法院认为,在该案中,致害物是高山环境,它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这与病毒致害等致害物必须侵入人体内部才能对人体机能产生作用的内发性伤害是不同的,属于“外来的”。另外,陈×敏在高原地区经历了五六天的适应期,身体状况一直正常,并且曾多次进藏,这使得陈×敏在“转山”时不可能预料到高原病的袭击,符合“无法预料并不可抗拒”这一特点。(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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