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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民事案件庭前调解引人注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10:37 法制日报

  特别关注:民事案件庭前调解引人注目专家称北京朝阳法院做法将对民诉法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背景

  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随即制定了“关于加强庭前调解工作的试行办法”。“办法”规定,除不适宜法院调解的案件外,民事案件“应当”进行庭前调解,调解工作由合议庭法官指导法官
助理进行。这个“应当”实际上已将“庭前调解”规定为必经程序。一时间,此举引起国内一些法学专家的注意。记者于上周就朝阳法院这一“试行办法”进行了广泛的采访。 本报记者崔立伟

  院长说,解决了案多人少的矛盾,法官不再疲于奔命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夏俭军是站在办公室门口接受记者采访的,他当时正准备参加一个有关庭前调解的会议。

  “今年我们的收案数已经突破4万件,收案量居全国基层法院之首。”夏俭军说,“不断增加的案件数和固定的人员编制产生巨大的反差,使法官疲于奔命。说实话,法官们往年从12月份开始加班,今年从4月份就开始了。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我们结合自己的实际和最高法院审判工作要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化解矛盾服务的要求,制定了关于庭前调解工作的试行办法,主要内容是,由一名法官指导若干名法官助理进行庭前调解工作。这里需要解释的是,法官助理由三类人员组成:一是通过考核没有晋升为法官的;二是以前是书记员现在晋级到法官助理;三是工作一定年限的老书记员,他们不能通过司法考试,但有经验。这些人都是正式在编且今后可能成为法官的人员。这些人在法官的指导下作为庭前调解人员,可以使办案人数增加。调解工作是从立案、送达起诉状副本到开庭前运用简易、简便方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经法官确认送达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做好庭前准备,并将庭前准备情况向法官报告,法官再安排开庭。这个办法我们试行了三个月,通过调解没有达成协议的只有10%,由于庭前调解时做了大量的证据交换等工作,简便了开庭程序,这10%的案件一般都能在半小时内结案,当庭宣判率达到70%,调解结案的当事人没有拒领调解书的。”

  对“试行办法”所带来的好处,夏俭军是这样回答的:“从我们多年的统计情况分析,在案件总量中,撤诉案件在30%左右,调解结案也在30%左右,判决的案件不足40%。如果这个庭前调解的办法可行,法官只去办理40%的案件,就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学习、参加培训,判案质量也会有很大的提高。同时也能使案件当事人省点精力和时间。”

  当事人说,只要依法办事,越简单越好

  对待一些相对简单的案件,实行庭前调解,案件当事人又有什么看法呢?

  “打官司都是迫不得已的事,以打官司为乐趣的人恐怕太少了。”案件当事人陈先生说,“我们公司是做药的,有家销售公司一直买我们公司的产品,两家一直合作得很好。今年我们两家又签一份合同,结果,我们按合同供了货,但对方却欠着我们的部分货款不给。一催就是没钱,我们也不知道对方是不是真的没钱。今年7月,我们把对方告到朝阳法院。法院找我们两家谈话,当着法院的面,对方说出了由于内部出现一些问题,资金流通有困难,只是暂时还不上。法院又给我们做工作。我们也不愿意撕破脸皮,同意放宽还款期限,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在调解书上签了字。起诉以后,只去了一回法院,就解决了。其实,产生纠纷了,只要能按法律办事,越简单越好。”

  专家说,对民诉法发展可能会产生重要影响

  “朝阳法院这一‘办法’对提高效率、消化案件、化解矛盾、方便执行都有好处。也符合最高院尽量提高调解结案的要求。”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评论说,“‘办法’的另一个好处是提高了程序的透明度,这样法官可以不直接接触当事人,比较超脱,实行监督和检查也容易。”

  与王亚新的观点相同的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潘剑峰教授,他认为,朝阳法院庭前调解办法是值得肯定的,它符合司法为民的基本理念,也解决了案件多人员少这样一个实际问题。

  中国著名民诉法专家江伟教授曾参与民事诉讼法和国家多部法律的起草、论证工作。这位75岁、说话风趣的专家1979年曾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民诉法起草小组成员,参与起草了新中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1990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时,他再次作为民诉法起草小组成员,参与起草了现行民事诉讼法。

  他在研读了朝阳法院庭前调解办法后说:“在开庭前的准备阶段消化案件,这是一个世界的趋势。不管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很重视这个问题。美国的陪审团程序是个标准程序,相当于我国的普通程序,但适用率很低,他们的案件98%都直接消化掉了,只有2%采用了陪审团这个程序。案件分流的问题应该引起重视,如果不解决分流问题,什么案子都一样审,恐怕也不能保证案件质量和案件的真正解决,所以我认为,这一办法很有借鉴价值,就是没有案件压力的法院也要这么做。”

  “现在有关的改革很多,但许多都没抓住根本问题。”他说,“根本问题是把审理的准备和开庭阶段分开,在审理准备阶段把案件绝大多数消化掉。审理准备工作不是仅仅解决案件压力问题,它是解决审判质量问题的一个根本途径,庭前准备不好,开庭也根本不可能进行好。”

  江伟教授还表示,朝阳法院这一办法对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可能会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他说,他正在搞一个修改民事诉讼法的专家稿,里面就有重构庭前程序的内容,而朝阳法院的这个办法恰好提供了一个具体的可操作的借鉴。

  专家认为即使与现行法律不吻合也要做

  对朝阳法院的庭前调解办法,专家也指出了与现行法律的不吻合之处。

  北京大学教授潘剑峰说:“按照现行法律,调解是由有法官资格的人来主持,在朝阳法院的试行办法中,对这一点有所‘突破’。”但他又说:“如果所有事情都按照现行法律来办就解决不了现实当中存在的一些矛盾,比如在目前民事诉讼法的框架下就无法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所以,无论是改革还是推行新的作法,都有可能遇到与现行法律不符合的问题,即使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有的也与现行法律有冲突。学界对这个问题也有一定的评价,在现实条件下,冲突是不可避免的,有时是不得已而为之。我个人认为,朝阳法院这一‘办法’就是有与法律不吻合的地方,也要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刘荣军教授的看法是:“一个制度是否具有合法性,主要是看它是否符合法律精神、合乎政策和社情民意,从这一角度说,朝阳法院的这个办法是没什么可怀疑的。”

  江伟教授则说:“只要不违反根本原则,根本方向没错就行。我国的立法体制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刑事轻民事的问题,有了新情况新问题法律解决不了,也就不能不想其他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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