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审议“新交规” “车负全责”须三前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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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10:43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本报北京11月16日讯最近,北京“新交规”在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进行了审议。北京20位公民现场旁听了北京“新交规”审议的全过程。 首次“浮出水面”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中对“车负全责”和“骑车带人”条款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记者发现,修改稿对机动车驾驶人无过错赔偿责任予以最大程度减轻,规定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
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车负全责”的细化条款,只有在符合了3个前提条件下机动车驾驶人才负全责。修改稿第七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