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修改社会保险条例 工伤可享受七种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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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11:03 江南都市报 | ||||||||
大江网讯[江南都市报](记者 邹文彪) 报道:记者昨日获悉,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南昌市对《南昌市社会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工伤保险的待遇三个方面进行了相应修正,并于本月10日经市政府讨论获得通过,目前已报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南昌市社会保险条例修正案》中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
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可享受七种待遇:⒈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⒉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⒊需要护理的,按照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三级标准,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50%、40%、30%的护理费。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⒋致残的,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不同的伤残待遇。⒌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补足一次性工亡补助金。⒍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⒎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此外,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依据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