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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保护农民工权益工会要站在前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14:54 新京报

  作者:于平

  近日,北京市有关部门出台了《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个规定对进一步维护农民工权益、规范建筑企业用工行为将发挥好的作用,而且,该《规定》中的一些亮点更为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开拓了新思路。

  例如,以前建筑企业常常不愿与农民工签订合同,这导致许多农民工在遇到工资、工伤等纠纷时,因为没有合同而无法通过行政或司法渠道获得救济。而这次,《规定》首次明确提出:企业若逾期不与农民工签订合同,企业必须承担责任,劳动部门可据此对企业处以罚款。这样“前置审查”扩展了劳动行政部门的权力,改变了农民工在维权时的弱势地位,减少了纠纷的发生几率。

  再如,目前各地纷纷出台政策要求企业必须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但建筑企业往往以“收回工程款需要一个过程”等理由无法每月按时足额发工资。北京市这个《规定》就考虑了建筑企业的特殊性,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且支付部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季度末结清劳动者剩余应得的工资。这就使得农民工工资发放的规范更具可操作性,并在农民工权利与企业实际承受力之间找到了平衡。

  不过,欣慰之余,我们也感到忧虑,因为,去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了许多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但时至今日,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却依然不能让人乐观。就在最近,温家宝总理还就广州农民工讨薪遭打事件作出了批示。这样的形势下,我们怎样使保护农民工的好政策落到实处呢?

  解决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制定一系列的好政策,这只是一个前提,保证政策执行的效率和力度,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例如,企业不与工人签合同就要被罚款,这样的规定是非常难落实的,因为北京那么多的建筑企业和工人,劳动部门不可能一一进行审查核实。工资的发放也一样,劳动部门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对所有企业的工资发放进行监督吗?

  要想让企业切实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仅靠劳动行政部门是不行的;要想提高劳动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仅靠行政机关的自律意识和道德感是不行的。我们需要第三方力量的介入,那就是工会。去年9月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首次将发展农民工入会写进报告,此后北京以及全国多个城市纷纷推动农民工入会和成立农民工工会。不过,目前,农民工工会的作用似乎还未能完全发挥出来,在许多讨薪事件中,常常没有它的声音。

  当前,有关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政策已经够完善了,我们现在最紧缺的是,这一政策体系下的一个利益博弈机制,即农民工工会与建筑企业之间的制衡,以及农民工工会对劳动行政部门的督促。推动农民工入会、建立农民工工会,这些基础性的工作结束之后,下一步应该思考,如何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会的组织形式,建立农民工工会的运作机制,将农民工工会的潜力激发出来。

  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体系和农民工工会的成熟运作,是保护农民工权益的两大关键因素,一个是自上而下的政策推动力,一个是自下而上的行动力与监督力,这两方面结合得好,将会终结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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