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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出境适当放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15:00 新民晚报

  中国个人财产转移管理实现重大突破,央行发布《暂行办法》下月实施——个人财产出境适当放宽

  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自然人,可以申请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

  外国公民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以申请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

  涉及向台湾地区的个人财产转移可比照使用本办法。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6日电为满足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的合理需求,便利和规范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这也意味着个人合法财产的对外转移将有章可循。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不断扩大,人员跨境流动不断增加,我国公民移居境外后要求转移原有财产和非居民继承境内遗产后要求购汇汇出(简称“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愿望日趋强烈。为满足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合理需求,保护个人正当的财产权利,维护我国正常的金融外汇秩序,2003年以来,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对适当放松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论证,制定并发布了这一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的争议,也不能是被依法限制的财产。

  《暂行办法》还规定,对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的移民财产转移采取“一次申请、分步汇出”,即申请人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两年内分步汇出全部财产。从同一被继承人继承的全部财产,只须一次性申请,可一次或分次汇出。但对同一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

  《暂行办法》出台意义

  体现了综合国力的增强。截至9月底,中国外汇储备已达5145亿美元。

  体现了对个人合法财产权的充分保障。

  有利于开正门堵邪路。过去,部分中国公民按照合法程序移居境外,但通过非法渠道将境内资产转移出境,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部分外汇非法交易。

  提高了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程度。移民转移和遗产转移是资本项目交易的两项基本内容,发达国家对这两项交易基本没有限制。

  财产转移相关事项

  问:申请人应该如何申请个人财产转移,向哪一级外汇管理部门申请?

  答:个人财产转移统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申请。如果申请人所在地外汇局为中心支局,应通过外汇中心支局向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申请。对申请金额低于等值50万元人民币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超过等值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的,由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问:如果申请人无法回到国内,可否由他人代理申请?

  答:申请财产对外转移,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人应提交《暂行办法》规定的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协议、相关财产权利证明、继承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未经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

  相关报道

  防范非法资金外流有招

  为防范非法资金外流,尤其是国有资产的流失,《暂行办法》明确: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并需要提供财产来源合法的证明文件。

  为防止给非法资金外流提供渠道,《暂行办法》着重强调对申请人身份的确认和对资金来源的审查。外汇管理部门将与外交、公安、监察、司法等部门建立沟通和协作机制,共同防范和控制风险。

  防范国际收支风险有术

  为防止一旦国际收支形势发生变化,大量个人财产转移导致的国际收支风险,《暂行办法》要求超过一定金额(等值20万元人民币)的移民财产转移必须“一次申请、分步汇出”,并根据申请金额设置分层审批。

  此外,在非常时期,央行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限额、汇出频率等设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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