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马案女贪官名誉受损案开庭 不满被媒体称姘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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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18:06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记者邱伟)尽管原沈阳中级法院副院长焦玫瑰还在辽宁省女子监狱中完成着她13年半的刑期,但她的代理律师今天上午受托走上北京市东城法院法庭,为这位在“慕马案”中落马的女贪官维护名誉权。因为在报道中把焦玫瑰称为沈阳黑社会头子刘涌的“姘头”,《中国青年报》在法庭上被焦玫瑰索赔20万元精神损失费,并被要求在同版位,以同篇幅、同字体道歉。
2001年8月31日,《中国青年报》发表了题为《揭开刘涌保护伞:干爹干妈和姘头》的文章,文中写道:“刘涌是如何‘荣任’人大代表的?关键之处,绝不在于他有良好的群众基础,而在于他头上有‘优质’的‘保护伞’。刘涌的‘保护伞’最直接的是3个人……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以致公党沈阳主委身份担任市政协副主席的焦玫瑰则是他的‘姘头’。” 中青报代理律师表示,涉案文章作者并非中青报记者,而是浙江的一位自由撰稿人,此人应文责自负,中青报只尽版面编辑审核职责。被告律师承认中青报存在疏于审查转载来稿的责任。但他表示中青报不是首次刊登,只是转载,“姘头”一说最早刊登于2001年3月16日的《齐鲁晚报》,在中青报涉案文章发表之前的半年内在各媒体已广为传播。被告律师同时指出,焦玫瑰社会评价的降低,是源自于她受贿、贪污的行为。 焦玫瑰和刘涌间到底有什么关系呢?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刘涌案刑事判决书显示,1999年刘涌连打带砸抢占了中街大药房,但原承租人拥有那块地皮的使用权,便告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焦玫瑰的关照下,立案厅未予立案,后又按照刘涌的要求把案子转到区法院审理,直至对方败诉。刘涌为了表示感谢,先后送给焦玫瑰价值人民币21700元的4个拼图凳子、1面镜子及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手机1部、美元2万元、人民币3万元。 法庭上,原告出示了丹东市看守所所长和女监管教的证词证明,2001年4月,焦玫瑰在看守所里看到了丹东一家报纸称她是刘涌“姘头”后非常恼火,情绪激动。并立即给报社写了一封信,信中称“‘姘头’一说完全没有事实依据,愤怒、震惊几乎击毙了我。报社要立即澄清事实,以清洗我被侮辱与被损害的人格”。管教证明说焦玫瑰在递交信件时手在颤抖、气喘吁吁,并在随后产生了自杀、轻生的念头。焦玫瑰代理人称,按汉语词典的解释,“姘头”一词是指非夫妻而同居的不正当男女关系。焦玫瑰认为,媒体以“姘头”这一侮辱性语言及完全违背事实的行文,构成了对她名誉权的侵害,给她造成极大的精神创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