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民工工资将留历史污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19:35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拖欠民工工资,应由建设单位或分包工程发包人垫付,否则有关企业将在其信用记录上留下污点,并因此会在以后的市场竞争中失分甚至“失业”。将于12月1日起实施的《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首次将分包企业纳入信用管理范围。 南京市制订的这一办法规定:分包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承诺;分包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拖欠工资,因建设单位未与分包工程发包
那么不执行这一规定又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呢?南京市建工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办法”把分包企业纳入信用管理范围后,意味着相关企业的信用记录上将因此留下污点;而这一记录是向社会公开的,并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占很重分量。 据了解,目前在南京的房屋建筑施工企业共有830多家,在册从业人员多达27万人。去年12月份的统计,民工工资被拖欠8.46亿元,经过有关部门的努力,至今年9月份,拖欠工资已降至6270万元。有关人士说,马上到来的年底,也是拖欠民工工资的多发、易发时段。(许荣科 顾新东)新华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