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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博白县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首次议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02:35 人民网-华南新闻

  本报南宁11月17日电 日前,广西博白县人民检察院7名受聘的人民监督员对该院两起自侦案拟作不起诉处理进行监督评议。据悉,这是广西首例进入评议程序的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

  这两起案件是:个体工商户王某2000年1月在收购该县汽车大修厂期间向他人行贿;博白县看守所民警阙某2001年9月在任该县新田派出所危险物品管理专干期间,没有履行职
责查封、收缴新田镇炮竹厂非法生产炮竹购进的原材料,致使该厂发生爆炸事故。博白县检察院分别于去年和今年将涉嫌行贿罪的王某和涉嫌玩忽职守罪的阙某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将案件材料移送公诉部门,公诉部门经审查提出拟不起诉意见,并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从今年10月份起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要求,将该案移送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

  11月1日上午,7名人民监督员在博白县检察院对两起案件进行评议,监督员首先仔细阅读了案件材料,并认真听取了案件承办人就案件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法律情况所作的说明,还详细询问了有关罪与非罪的关键问题和证据。随后,案件承办人退场,7名人民监督员开始对案件进行独立评议和表议,认为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应当作“相对不起诉”处理,遂表决一致同意公诉部门拟对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处理的意见。

  11月2日,博白县检察院召开检委会会议,审查了公诉部门和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经讨论决定对王某和阙某作不起诉处理。博白县检察院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首批试点院之一,此案进入人民监督员评议程序,对该院今后办理自侦案件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张骁鸾 殷海鹰)

  《华南新闻》 (2004年11月18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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