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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 保释制引入刑事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03:41 天府早报

  刑事诉讼法修订在即,全省法、检、公、司专业人士针对人权保障问题提出多项建设性意见

  “给受害人一个说话的机会!”昨(17)日,两年一次的四川省法、检、公、司第三次执法理论研讨会在德阳什邡召开。针对人权保障问题,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站在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激烈交锋,研讨会成了即将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预前修订讨论会”。

  受害人“地位”应落实

  典型案例:3名被告因生意上的妒忌将被害人砍成重伤,但一直到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害人才得知判决结果,不仅错过了提请检察机关抗诉的时限,也错过了获得民事赔偿的最佳时机。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红认为,具体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权利被薄弱,甚至不能完全参与诉讼。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相关条款明确落实被害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她举出自己曾代理的一件伤害案为例:被砍成重伤的被害人在一审判决生效后才得知判决结果,不仅错过了提请检察机关抗诉的时限,也错过了获得民事赔偿的最佳时机。

  陈红建议,目前受害人往往处于“证人”地位,修订《刑事诉讼法》,应当给受害人一个说话的机会,让他们在公诉机关启动起诉程序后主动参与到诉讼中来,而不应由公诉机关代行诉讼权利。因为公诉机关在案件定性时通常未参考受害人意见,定性也不一定准确。

  宜宾市公安局一名警官抛出了一个问题:“被害人加上公诉人,力量是不是明显压过被告了?”陈红沉思片刻,立刻回击:被害人与被告人同属当事人,但各自角度不同。公诉机关是代表国家对犯罪进行追诉,被害人则是强调个人受犯罪侵害,这种力量加入不会影响控辩平衡。

  “疑罪从无”执行得不理想

  典型案例:1996年1月3日,某省一名叫孙万刚的大学生因涉嫌杀害女友被警方拘留。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孙整整申诉了8年才获得无罪释放。在该省高院对孙宣告无罪释放时,真正的罪犯仍未抓获。遗憾的是,孙万刚羁押8年才获得无罪释放,却可能无法定性为“超期羁押”。因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诉讼程序,司法机关所采取的一系列司法行为在程序上都“正当”,有法可依。

  四川省高级法院执行局局长罗书平曾经参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谈到“疑罪从无”的问题,他指出,虽然现行《刑事诉讼法》162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对“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案件应当宣告无罪,确定了“疑罪从无”原则,但目前这个原则执行情况并不理想。

  罗书平提到一起司法人员的刑讯逼供冤案:1996年1月3日,某省一名叫孙万刚的大学生因涉嫌杀害女友被警方拘留,整整申诉了8年才获得无罪释放。罗书平认为,要杜绝超期羁押必须做到:坚持疑罪从无,这需要完善刑事证据制度,尤其是杜绝“刑讯逼供”;限制发回重审,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多达五六次发回重审,致使被告被羁押十年八年的事时有发生。罗书平还认为,保释制度可引入到刑事诉讼中,作为羁押替代措施。

  研讨会上,其他与会者还提出建立侦查案件的外部监督机制、增加对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害人的赔偿标准等多项建设性意见。 早报记者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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