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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不良反应遭遇全省首例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03:41 天府早报

  用足光散泡脚导致III度烧伤,投诉遭遇法律空白,专家展开大讨论

  早报讯(记者李正勇)本来是一起普通的医患纠纷,但是由于药品不良反应遭遇法律空白。昨(17)日,省消委会组织卫生、药监、法律等各界人士和消费者代表,就药品不良反应的检测网络、报告机制、赔偿责任以及法律适用等展开了一场大讨论。

  案例回放:足光散泡烂脚

  据省消委会通报,2004年2月,66岁的蒲先生因左足第5趾外侧瘙痒,购买了成都九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足光散”,按说明书浸泡双足后,左足第2、3、4、5趾背及右足第1、2、3、4趾背皮损,右足背皮肤脱损15平方厘米,双足0.5%的面积为深II度及III度混合烧伤。

  事发后,该公司派医生对其双足进行处置,未见好转。后入住四川省人民医院治疗。8月17日,经省人民医院诊断确认,其足为化学烧伤,烧伤已至趾骨。蒲先生投诉索赔后,省消委3次调解失败。据悉,以药物不良反应进行投诉索赔在全省还是第一例。

  说法:烧脚谁之过?

  消费者蒲先生:一是剂量大;二是药液浓度高;三是用8磅(3400毫升)沸水搅拌,药液过饱和,沉积物严重;四是足光散使用说明书无用药过量警告、质量提示、不良反应。

  药业公司法律顾问熊宗芳:一,药品经过检测质量合格;二,药品不良反应是正常现象;三,质疑消费者的脚受伤与药品的因果关系。

  观点:是药三分毒!

  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鲜明:医药企业、医疗机构有提醒药品“不良反应”、“禁忌症”等责任;目前民事纠纷对“不良反应”的责任认定,国家没有相关规定。

  省药监局安监处处长吴锐:药品本身具有双重属性,是药就有三分毒。

  省消委会秘书长刘亚兵:药品企业应该加强自身的规范服务,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机制、监测网络和鉴定机构。消费者应该倡导合理用药、安全用药、自我保护的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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