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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应该向宪法宣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04:58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杨耕身

  据11月17日《新华日报》报道,2004年江苏省级机关新录用的77名公务员在周总理铜像前庄严宣誓,表达自己终生为人民服务、甘当人民公仆的愿望和决心。新录用公务员宣誓作为一项制度在我国已初步建立,也得到了舆论的广泛认同,有助于增强公务员的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

  但是从新录用公务员宣誓的具体操作来看,我们似乎还缺乏统一的规范。一般而言,这种规范应包括宣誓仪式、誓词,以及由谁主持、向谁宣誓等,其中“向谁宣誓”的问题则相对明显。江苏此次仪式是在周总理像前进行,其意图当然很好,但这样却会使公众感到迷惑:我们到底该向谁宣誓?

  国家人事部在2002年提出,要开展新录用公务员上岗宣誓活动。但这只是一种原则性提法,而没有具体的规范性文件。我们注意到,近年来各地都举行了一些公务员宣誓活动,宣誓的对象也各有不同。比如2002年国家人事部举行的首次宣誓仪式,对象泛指为“祖国和人民”;2003年3月河南荥阳市新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的宣誓对象为该市人大常委会,而在2004年3月,该市新当选的市长则是“手擎《宪法》,在人大代表的见证下,面对国徽,宣誓就职”;2004年9月哈尔滨市政府公务员宣誓的对象是国旗等。

  宣誓的实质,就是要明确传达一种“效忠于什么”的问题。如澳门特区《就职宣誓法》就规定,就职人员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然,不论是向总理像进行宣誓,还是向人大、国旗进行宣誓,都能体现公务员队伍应当具备的职业精神及追求。但是,对于一个国家公务员体系的建设而言,宣誓是一种神圣的仪式,在宣誓对象的选择上,多样化只会表明宣誓的随意性。这种随意性的出现,很可能会消解公务员宣誓的意义。

  我们到底该向谁宣誓?在这一点上,我很认同在2003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马志伟的建议:我国应该规定宪法忠诚宣誓制度,以唤起社会对法律的尊重。他指出:“法制进程缓慢,是因为我们缺少展现法律权威的仪式,使政府官员体会不到法律意识对内心和行为的约束。”

  我国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社会成员的基本行为准则。要正确地处理好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维护宪政原则的基本精神,国家机关领导成员和国家公务员自觉地遵守宪法的规定尤为重要。而之所以在一些地方的公务人员身上出现一些不尽如人意的事情,原因就在于公务人员对于遵守宪法的自觉意识还不够。通过让公务人员宣誓效忠宪法,更能体现一种心理约束。

  将国家公务员宣誓统一到对宪法的敬畏上来,也是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要义。当所有的国家公职人员都有了手捧宪法庄严宣誓的经历,我们相信,那涌动于他们内心里的,必然是一种法治的喜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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