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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将“裁判”推到前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06:0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本报讯《央视论坛》昨天请来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郑功成和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副所长黎建飞,请他们对近日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做一些解读。

  主持人:将于12月1日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劳动者解决劳动权利保证方面会有什么帮助?比如说我遇到一个公司,没有跟我签订劳动合同,我有什么办法维护自己的合
法权益。

  郑功成:目前,要遵守劳动时间,要按时支付劳动工资这都是有法律规定的,但是“裁判”(执法者)怎么来吹哨子这个权威,还没有完全到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出来后,就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就是这个“裁判”,如果有违规者,“裁判”就有处罚的权力,劳动合法权益的颁布实际上是把“裁判”推到了前台。

  主持人:假如我举报了,但是我的举报迟迟没有回音,这种情况下,我作为一个权益受到侵犯的人,我该怎么办?

  黎建飞:条例已经规定了,从立案到审结必须在60天内结束。

  主持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欠薪的人应当支付,但是欠薪的人往往说我上面的人还没给我钱,我没钱。这个条例将如何避免这种失灵的情况?

  黎建飞: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你的经营风险不能让别人承担。现在,发包人如果是没有支付够工程款,他应该承担这个责任。我们现在规定支付50%到一倍的罚款,这种责任的承担都属于连带责任。

  郑功成:关于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说法,就是发包人把工资支付给包工头,包工头没有支付,发包人也应该承担责任,所以从源头上实际上就加以约束。(胡雪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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