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清洁工司机赔9万 城里人和农村人赔偿竟有差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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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07:20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 ||||||||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余皓通讯员阿龙实习生杨芬钟晓娟)在一起交通肇事死亡案中,原被告就死者是城里人还是农村人,争得面红耳赤。为何?原来,城乡不同,赔偿额会相差甚远。 今年5月2日清晨6时许,女清洁工胡某正在武汉动物园门口洗刷一电话亭。突然,一辆面包车疾驶而来,“砰”的一声,右前轮爆胎后,一头将胡某撞倒致死。事后,交管部门认
随后,胡的家人将王某诉至法院,索赔23万余元。昨日,汉阳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王某称,胡因为是农村人口,赔偿额不能太高。胡的家人则提出,胡已在城市生活10余年,应为城里人。而经法院查实,胡某虽在城市上班多年,但其户籍仍在蔡甸区侏儒镇老家,所以胡系农村居民,遂判胡某家属获赔9万余元。 据了解,若胡某系城市户口,则其家属获赔额将达到几十万元。办案法官介绍,按《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规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322元/年,农村居民则为2567元/年,城乡之间年可支配收入相差数千元。仅死亡赔偿金一项,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赔偿年限,城乡不同,赔偿额会相差甚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