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盖井“咬”伤人判赔两万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07:33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宝鸡讯(记者 刘安)因某些部门的疏忽大意,道路上排水井“张嘴”吞噬路人之事在很多地方都发生过,并很有可能还将继续发生。宝鸡市金台区法院近日作出的一份判决,应该能提醒这些道路及排水井的管护者们工作一定得更细心些,否则在给别人造成伤害的同时,自己也会付出代价。 今年3月27日中午,宝鸡车辆段职工刘某骑自行车行至金陵桥北侧约100米处时,掉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兴业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金陵东路的建设单位,在道路施工完成后尚未就该路的维护养护向外移交前,仍负有对该路养护、维修的职责;被告市政工程管理处作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对养护、维护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因为兴业公司未履行维护、维修职责,市政工程管理处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导致金陵东路设施缺损后未得到及时完善,致使刘某掉入排水井中受伤,因而两被告应按各自的不作为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刘某本人未尽到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分别承担赔偿费15234.12元和5081.04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