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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盖井“咬”伤人判赔两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07:33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宝鸡讯(记者 刘安)因某些部门的疏忽大意,道路上排水井“张嘴”吞噬路人之事在很多地方都发生过,并很有可能还将继续发生。宝鸡市金台区法院近日作出的一份判决,应该能提醒这些道路及排水井的管护者们工作一定得更细心些,否则在给别人造成伤害的同时,自己也会付出代价。

  今年3月27日中午,宝鸡车辆段职工刘某骑自行车行至金陵桥北侧约100米处时,掉入
一井盖缺失的排水井中受伤,住院治疗18天。经法医鉴定,刘某因意外受伤造成额骨粉碎性骨折,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构成十级伤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某将宝鸡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和宝鸡市兴业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诉至金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5442.2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兴业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金陵东路的建设单位,在道路施工完成后尚未就该路的维护养护向外移交前,仍负有对该路养护、维修的职责;被告市政工程管理处作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对养护、维护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因为兴业公司未履行维护、维修职责,市政工程管理处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导致金陵东路设施缺损后未得到及时完善,致使刘某掉入排水井中受伤,因而两被告应按各自的不作为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刘某本人未尽到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分别承担赔偿费15234.12元和5081.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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