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过错 单位首长将被问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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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07:37 重庆商报 | ||||||||
本报讯(记者李光德)近日,市工商局出台了《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规定19种情形将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以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 《规定》要求,各区县工商局局长和市局机关各处室、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首长将被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将“劝其引咎辞职”。
可被追究责任的19种情形主要包括:工商部门行政首长不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及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全年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市局决策和交办事项的;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市局一个时期的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时,未按规定制定和执行各种应急预案的;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损害监管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或本人行为不检点,举止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议事程序,盲目决策或施政不当,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等。(来源:重庆商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