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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房产证要交两万元 卖房人后悔当初卖得便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07:40 大众网

  本报济南11月17日讯(实习生米华记者郝爱萍)五年前从别人手里买了一套房子,如今等手续齐全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手续时,卖方突然提出要再交两万元的“补偿金”,理由是当初房子卖得太便宜。遇到这种情况买房人到底该怎么办?

  1999年7月省城周女士经人介绍,从历城区南全福冯某手中买了一套二室一厅的房子。房屋总面积75平方米,房屋总价五万元整。因为房子当时的开发手续不全,还没有办理下房
产证,所以买卖双方在《买卖协议书》中约定房屋过户手续等开发单位发下房产证时,甲方(卖方)协助办理。

  今年,周女士得知开发单位终于拿到了房产证,并开始给业主发放。原本应该高兴的周女士,却又发愁了:这时,卖方冯先生突然提出可以协助办理房产证过户,但是要再交纳两万元的“补偿金”。他解释说,现在房价涨得太厉害了,现在这套房子至少也能卖17万,他少卖了12万元。因此,周女士应该交一点“补偿金”。

  “当初买房的时候,对方明确答应等房屋产权证发下来后,协助办理产权证过户手续,可现在竟突然变卦。”周女士实在有点接受不了,但是,因为自己生意上需要资金而将房子用作贷款抵押,周女士早就盼着尽快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无奈,她找了一位中间人调解,最后跟卖方协商,交纳了一万元“补偿金”。可是周女士感觉一万元的“补偿金”交得有点冤!

  对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的李金星律师认为,在买卖协议有效的前提下,卖方冯先生的做法属于违约行为,因为双方已经在协议上写得很清楚了。周女士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强制对方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来履行协议中约定的“协助办理房产证的义务”。(来源:记者节庆典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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