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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话题:马拉松参赛者猝死谁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07:57 法制日报

  新闻回放

  前不久,在北京举办的国际马拉松比赛上北京交通大学学生刘红斌和另一位64岁的参赛者意外死亡。随后,刘红斌之父进京索赔。围绕谁该为马拉松参赛者猝死负责在社会上引发争议。事后,媒体曾爆出刘红斌与国际马拉松比赛组委会曾签有生死协定的内幕,协定约定比赛中刘红斌不能以任何伤亡事故为由提出索赔。那么,这一“生死协定”是否有法律效
力?谁该为刘红斌之死负责?马拉松参赛者猝死谁负责刘忠

  赛事组委会在这起意外事件上存在难以推卸的责任。组织如此大型的比赛,作为比赛的组织者的责任,这不仅仅体现在相关配套设施的完善上,更应体现为组委会对参赛选手的负责程度上。主办者显然对此有忽视之处。

  第一,主办者并没有履行其应该履行的告知义务。对于马拉松这类高强度的比赛,组织者在组织时,应该向参赛者告知比赛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应该告知有哪一类人,身体患有何种疾病的人不适合参加马拉松比赛。

  第二,所谓“身体健康状况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完全符合参加这次比赛的要求”,只是一纸空谈,并没有落到实处。参赛者是否经过体检不得而知,主办方只提出体检要求,并没有要求参赛者出具相关证明,说明主办者对参加马拉松运动者的身体条件并没有从严把关。

  第三,在可能会发生危险的体育比赛中,参赛者应该事先购买人身保险,这是化解风险的一种有效措施。但是,为某一次专项体育比赛购买临时保险,不能仅由参赛者个人去办理,而应该由主办者代表所有参赛者和保险公司去集体协商。

  第四,在北京马拉松赛出现猝死事件后,组委会向外界出示了选手在报名之时签订的一份声明,称无论发生任何死亡事故,责任由本人(签名者)负责,而家属和相关人员均不能状告组委会并提出索赔要求。这个事先由主办者规定好的签名者声明,实质上等于一个要求参赛者必须遵守的“合同约定”。在这个“约定”中,主办者免除了两项重要的义务:对参赛者的资格审查义务、协助办理商业保险义务。同时,又规避了一项重要责任:发生任何伤亡事故都可以免于索赔。

  赛前就要求“不能状告马拉松组委会”,不能以任何伤亡事故为由“提出索赔要求”,则更是典型的“霸王条约”。从法律上讲,这样无视生命的“生死合同”,明显没有法律效力。

  学校作为学生的管理者,其管理权限决定其要对学生负责。作为参加此次比赛的学校组织者,学校应当直接对学生的健康负责。既然组委会没有安排参赛选手进行体检,那么学校就应该承担这个责任,安排参赛选手体检。但是,由于学校与组委会在权责分配上的不明确,学校又将责任推给学生。

  但是,马拉松组委会或者学校存在过失,并不代表他们针对刘红斌死亡的结果就必须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要认定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侵害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三个条件,如果将组委会、学校未履行体检义务的行为视为侵害行为,刘红斌死亡的后果视为损害事实,那么现在的问题焦点就在于这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通俗地说,如果刘红斌参加了体检,是否就肯定能避免悲剧的发生?

  这个问题可能需要医院方面针对刘红斌的具体死因作出结论,如果他的猝死是由于一些本可以通过体检查出的疾病所导致的,那么除他本人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之外,组委会和学校都应该因为没有履行体检义务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猝死是由于一些体检也无法查出的潜在原因(如先天性心脏病等等),那也就是说,即使组委会和学校方面在体检问题上存在过错,但这种过错与刘红斌猝死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就谈不上承担责任。

  北京律协体育运动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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