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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被追遭车撞 小偷、失主和肇事车分别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07:57 法制日报

  小偷被追路上遭车撞

  法院一审判决:小偷、失主和肇事车主分别承担55%、10%和35%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报讯(记者郭宏鹏实习生王雄通讯员蔡宗谋)11月11日,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对“小偷逃跑路上遭车撞案”作出一审判决:小偷、失主和肇事车主分别承担55%、10%和
35%的民事赔偿责任。

  今年3月26日上午8时许,方某在泉州市刺桐路偷了杨女士的自行车后逃跑,杨女士发现自行车被盗,立即雇了一部“摩的”追赶。追赶途中,方某在机动车道上被一辆大货车碰刮、碾压,造成开放性骨盆骨折、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左膝开放性损伤。出院后不久,方某将失主、司机和车主同时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九万多元,同时向法庭请求确认自己评残后有要求被告承担伤残补助费的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方某为逃避追赶,冒险闯入并行驶在机动车道上,对造成本案自身的人身损害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司机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没有采取紧急避让措施,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因司机系受车主雇用,在履行职务行为,因此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车主来承担。另外,失主追赶小偷,属于自助行为,但当小偷为逃避追赶而冒险行驶在机动车道上时,失主应该预见到继续追赶的自助行为,可能存在侵害被追赶者生命健康权的危险,其措施不当,主观上同样存在过错。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共计66172.55元,方某应自行承担55%,失主承担10%即6617.25元的赔偿责任,而其余35%即23160.39元的赔偿责任由车主承担。法院同时判定,方某在取出体内的固定物后方能进行伤残评定,若经评定构成伤残,方某有请求伤残补助的权利。

  宣判后,原告、失主和车主均认为自己承担责任过重,表示将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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