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马案女贪官状告中青报索赔2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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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08:13 每日新报 | ||||||||
焦玫瑰:“我不是刘涌的‘姘头’”中青报:是否有责任由法院认定 《北京娱乐信报》供本报专稿在“慕马案”中落马的女贪官焦玫瑰,得知自己被一些文章写成是沈阳黑社会头子刘涌的“姘头”后将中国青年报社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的精神赔偿费。
昨天,此案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焦玫瑰因在辽宁省女子监狱中服刑未到庭。 要求中青报当庭道歉 在法庭上,焦玫瑰的代理人刘律师说,《中国青年报》在 2001年8月31日发表了题为《揭开刘涌保护伞:干爹干妈和姘头》的文章。刘律师认为,中青报在文章中四次用“姘头”,大标题中也用了醒目黑字“姘头”,这完全违背事实,构成了对焦玫瑰名誉权的侵害。“我们代表焦玫瑰要求《中国青年报》当庭向我们道歉!” 焦玫瑰曾有轻生念头 为了证明焦玫瑰在看到媒体的“姘头”说法后精神受到极大打击。焦的律师当庭宣读了两份焦玫瑰曾经所在的看守所所长及女管教的证言。 证言说,焦玫瑰在看到说她是“姘头”的报道后很恼怒、气得手直哆嗦,拒绝吃饭,当晚就写了一封信要求给当地检察院。同住的人还反映焦玫瑰因此产生了轻生的念头。焦玫瑰表示,只要活着,她就要讨回一个说法。 中青报认为焦咎由自取 《中国青年报》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说,涉案文章作者并非中青报记者,而是浙江一位自由撰稿人,此人应文责自负,中青报只尽版面编辑审核职责。同时他还拿出一份从国家图书馆检索到的文章,表示中青报并不是首次刊登“姘头”说法的媒体,早在2001年3月 16日的《齐鲁晚报》在报道时就曾经使用过。而在中青报发表之前的半年内,整个社会氛围都是这样传播的。 “焦玫瑰社会评价的降低并不是因为‘姘头’说法,而是她咎由自取,贪污、受贿以至于沦为阶下囚所造成的。”中青报代理律师表示,如果法院认定《中国青年报》有责任的话,他们只愿意在报纸上登更正,但不同意赔钱。 调解失败法庭将择日宣判 当法官问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调解时,双方均表示同意。但焦玫瑰代理律师的调解意见和其诉讼请求一样,遭到中青报代理律师的反对,法官认为调解失败,宣布将择日宣判。 | ||||||||